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秀珍與李福高離婚案件是否需要通過再審程式撤銷原調解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秀珍與李福高離婚案件是否需要通過再審程式撤銷原調解書問題的函》在1989.09.07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秀珍與李福高離婚案件是否需要通過再審程式撤銷原調解書問題的函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民請字第1號關於甘秀珍訴李福高離婚申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對甘秀珍與李福高離婚案是否需要通過再審程式撤銷原調解書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
從該案情況看,甘秀珍在反映丁冬梅插足其婚姻家庭的問題的同時,已同意與李福高離婚,並領取了離婚調解書。離婚調解書已經生效,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也已執行完畢。因此,通過再審程式撤銷原調解書依據不足。事實上,即便撤銷離婚調解書,甘秀珍與李福高也難以恢復婚姻關係。根據該案上述情況,我們意見以多做甘秀珍的思想工作,促其息訴為宜。對於原審法院在審理該案中的問題和責任,應切實查明情況,如有違法亂紀,應嚴肅處理。
至於李福高與丁冬梅的問題的處理,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二種意見,即可向有關單位如實反映,並建議酌情處理,以資教育本人,挽回社會影響。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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