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在1982.09.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 頒布時間:1982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縣人民法院:
你院9月6日來函收悉。關於尚中平訴張桂珍離婚一案,根據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印發的《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式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勞改犯、留場(三)就業人員、勞改人員或自留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也由原告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張桂珍私自外出,現尚中平要求與其離婚,此案應由你院受理,不應移送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如你院需了解張的有關情況,應擬出提綱,委託蒙城縣人民法院代為調查,你院根據雙方實際予以處理。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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