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辦單位對企業註冊資金不實承擔責任範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辦單位對企業註冊資金不實承擔責任範圍問題的復函》在1997.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辦單位對企業註冊資金不實承擔責任範圍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重複執行國家計委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下稱計委所)對下屬企業債務承擔註冊資金30萬元的責任一事,我院於1997年2月24日以法經[1997]14號函,要求你們兩院對有關案件進行複查並暫緩執行。最近,計委所又向我院反映: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在執行北京建化金屬材料公司訴北京萬興技術經濟開發諮詢公司(以下簡稱萬興公司)購銷契約糾紛一案的生效判決中,也裁定由計委所承擔註冊資金30萬元不實的責任。
根據投資者對其開辦的法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原則,計委所對萬興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應以其未投入的註冊資金30萬元為限,各有關債權人應在此範圍內按其債權數額所占比例受償。現請你們兩院互相通報前次案件複查核實情況,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處理萬興公司的各債權人受償分配及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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