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的開辦單位所劃撥的債權能否作為該企業註冊資金的答覆》在1998.1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的開辦單位所劃撥的債權能否作為該企業註冊資金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2.29
- 實施時間:1998.12.29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仙桃市財政局於1992年10月將其享有的1072萬元債權劃撥給原屬事業單位仙桃國債辦作資本金使用,雙方已經辦理合法有效的債權轉移手續,仙桃國債辦已經享有該項債權。後經仙桃市財政局申報,仙桃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對仙桃國債辦所占有的包括上述1072萬元債權形成的資本金在內的1080萬元國有資產進行審定,於1994年12月28日予以登記,發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1994年12月30日,仙桃國債辦申請註冊成立企業法人,申報註冊資金108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50萬元,流動資金1030萬元),企業名稱仍為“仙桃市國債辦事處”,經湖北仙桃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和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地調查、審核屬實,獲準企業法人開業登記,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截至1998年10月16日,仙桃國債辦已經全部實現上述1072萬元債權。因此,在本案中,仙桃市財政局先前劃撥給原仙桃國債辦的1072萬元債權,已經形成為該辦事處的資本金,可以作為該辦事處後來註冊成立企業法人時的一部分註冊資金予以認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