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覆》在2001.09.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9.13
  • 實施時間:2001.09.1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滬高經他字第23號關於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福公司)成立時,借用上海磚橋貿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磚橋貿易城)的資金登記註冊,雖然該資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後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並未被撤銷,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如果確認鞍福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可以判決並未實際出資的設立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磚橋貿易城的不當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後果,但由於其行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並從事與之實際履行能力不相適應的交易活動,給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後果。因此,磚橋貿易城是有過錯的。磚橋貿易城應在鞍福公司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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