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在1987.08.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8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在1987.08.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在1987.08.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7.08.29 實施時間 1987.08.29 ...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1987年8月29日法(研)復[1987]33號 已被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復[1994]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代替
一、根據國務院1985年8月20日國發〔1985〕102號《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和鈞院法(研)復〔1987〕33號《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以及適用民訴法和經濟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有關規定的精神,上級主管單位應否承擔下屬倒...
根據最高法院(1987)33號《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的第一、二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有二種意見:一、國營廬山對外開發貿易中心承擔民事責任。國營廬山林工商供銷公司、國營廬山農工商公司蓮花洞公司、國營...
二是運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通過建立資產回收責任制和專業化經營,實現不良貸款價值回收最大化。三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支持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產生背景 1、產生的國際背景 (1)經濟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機 20 世紀以來,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0.10.08 實施時間 1990.10.0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0年6月19日蘇法(經)請字第2號《關於鹿城區工業公司是否對原輕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的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後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89.09.0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後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頒...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的,人民法院對該企業的法人資格可不予認定。三、從本批覆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復〔1987〕33號《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第二條中關於如果企業開辦的分支機構是公司,不論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根據國發〔1985...
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 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定後,一方當事人不 履行或翻悔 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覆 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 並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契約...
目前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最高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 (法復4號); 《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法研復33號); 《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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