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後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89.09.0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後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經復字第79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詢有關部門意見,現答覆如下:
安徽省五河縣城郊區公所是五河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五河縣城郊貿易公司因違法經營被撤銷後,已由五河縣政府有關單位組織特偵組對該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和處理。因此可由五河縣人民政府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至於五河縣人民政府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則要看五河縣城郊區公所是城郊貿易公司的開辦單位還是審核單位:如確是開辦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六條,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僅是審核單位且審核不當,則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如僅是審核單位或主管部門,且並無審核不當,則不承擔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