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在1985.0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5年0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2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公布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關的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了專利法,並為實施專利法進行了積極的準備。專利法即將自198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現將有關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專利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一、收案範圍
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專利案件有下列七類:
1、關於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2、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4、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5、關於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6、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
7、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契約糾紛案件。
二、案件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前的實際情況,對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如下:
1、上列收案範圍中1-4類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內的上列收案範圍中5-7類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收案範圍中5-7類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三、訴訟程式
人民法院審理各類專利糾紛案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和專利法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但有兩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
1、關於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為被告;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國家專利局為被告;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侵犯專利權的糾紛、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不服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管理機關所作的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仍應以在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的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2、在專利侵權的訴訟過程中,遇有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時,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按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在此期間,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待專利權有效或無效的問題解決後,再恢復專利侵權訴訟。
四、儘快配備審判幹部,發揮技術專家的作用
專利訴訟是科學技術與法律緊密結合的工作,專業技術性很強,涉外案件校多。承擔專利審判任務的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實際需要,選配適當數量的有一定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特別要注意適當選配學過理工專業和懂得外語的人員參加專利審判工作,並且至少要能夠組成一個合議庭。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案件時,要與有關部門密切聯繫,充分發揮科研單位、生產部門的專家、學者的作用,可以聘請他們作臨時的或者長期的技術顧問,也可以請他們擔任技術鑑定人,還可以邀請他們擔任陪審員,直接參與專利審判工作。
專利審判是一項新的工作,各有關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專利審判人員進一步認真學習專利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令,並注意通過審判實踐,總結專利糾紛案件的審判經驗。
(二)有關專利的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一、對於以下三種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假冒他人專利罪處罰;
2、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處罰;
3、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以徇私枉法罪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三種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判。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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