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27日對外發布《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理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10年6月27日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發〔2009〕38號
【發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0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中央採取了一系列正確有效的應對方針和一攬子計畫,經濟運行出現積極變化,有利條件和積極因素增多,總體形勢趨穩向好。同時也必須看到,鞏固和發展趨穩向好的形勢,需要做好在較長時間內應對各種困難和複雜局面的準備。在此期間產生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有些已經轉化成行政糾紛,有的還呈現出突發性、群體性、極端性的特點。積極應對經濟社會形勢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及時妥善化解行政糾紛,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已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重點。現就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自覺服從、服務於“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機衝擊下的特殊困難時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要更加堅持科學發展觀,更加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的首要任務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要準確把握金融危機衝擊下經濟社會形勢的新發展、新變化,認真研究特殊困難時期政府行為的特點和方式,深入了解當前形勢下人民民眾的困難和需求,密切關注新類型行政糾紛的動向和態勢,積極探索為“三保”大局服務的思路和辦法。要把落實“三保”方針作為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目標,把有利於實現“三保”目標作為評價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標準。
要妥善處理好“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既要保證各項應對措施落實到位,又要保證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因權力違法濫用而受損,更要著力避免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二、充分發揮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為應對金融危機而採取的各項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增強為大局服務的意識,認真審理好因金融危機應對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要深刻領會黨和政府的各項大政方針、決策部署,全面了解相關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蹤分析形勢,及時調整行政審判為大局服務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傾向。
要著眼於科學發展,本著有利於實現“三保”目標的原則,充分尊重行政機關的選擇和判斷。對於行政機關在拉動內需、促進企業發展、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壓縮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實施的各項行政行為,在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依法維護和支持。
對於因行政指導或政策調整而引發的案件,既要注意保護各類企業的信賴利益、公平競爭,促進政府誠實守信,也要考慮因金融危機而導致的情勢變更因素,充分考慮特殊時期行政權的運行特點,妥善處理好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正確處理公開與例外的關係。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政務公開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時間、對象和範圍,保證政府信息公開不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正確處理適用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要堅持法制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法律標準與政策考量相結合。在對規範性檔案選擇適用和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充分考慮行政機關為應對緊急情況而在法律框架內適當採取靈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體規定,又要善於運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解決個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但並不與上位法和法律原則相牴觸的應對舉措,一般不應作出違法認定。
要始終堅持法制統一原則,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遷就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那些以應對危機為藉口擅自突破法律規定,形成新的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
四、主動建言獻策,促進依法行政,不斷強化行政審判的服務功能
要高度重視法律服務工作。積極參與黨委、政府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的研究論證,主動提供司法意見和法律諮詢,積極為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行政機關完善各項制度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爭議。
要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對於個案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對於政府決策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共性問題,書面報送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為領導決策和改進工作提供參考。
要高度重視立法建議工作。在審判活動中發現現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確實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無法滿足應對金融危機需要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式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五、改進和加強非訴行政案件審查執行,確保各項應對措施落到實處
高度重視與“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的非訴執行工作,對於行政機關和權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訴執行申請,人民法院要儘可能縮短審查期間,及時審查,及時執行。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依法先予執行。確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的,一般應當準許。在掌握非訴執行的審查標準時,要充分考慮應對金融危機和服務“三保”的特殊需要,不過多糾纏細枝末節,切實保證行政效率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及時救濟。
六、暢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積極引導民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
進一步增強為黨委和政府分憂、為民眾解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依法及時受理行政案件,積極引導民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七、高度重視民生類案件的審理,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要積極參加“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高度重視涉及民生的各類行政案件的審理,大力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通過公正、快捷的審判,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依法審理好因政府大規模公共投資振興經濟政策引起的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等案件。在確保國家重點項目推進的同時,始終注意保護相對人的實體權益。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或者因立法滯後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合理補償。
依法審理好農民工返鄉後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維持承包經營法律關係的穩定,也要依法保護返鄉農民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益。
依法審理好行政給付類案件。用好用足現行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保障弱勢群體利益。對起訴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基本生活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先予執行。
依法審理好因企業經營狀況惡化而引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類行政案件。正確把握法律規範的原則性和靈活性,注重維護勞動者實體權益。在涉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和工人工資的金額認定方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準確把握證明標準。行政機關認定的基本事實成立,但在相關金額計算上存在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確定相應數額。
依法審理好勞動執法案件。對於勞動部門申請先予執行對惡意欠薪逃匿企業責令發放工資等處理決定的,要及時立案審查,儘快採取先予執行等措施,保證勞動部門處理決定的及時執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八、注重行政審判協調,建立健全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
要善於運用協調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協調、和解機制貫穿行政審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後全過程。協調過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和個人主持。下級法院協調處理案件存在困難的,可以請求上級法院予以協助。要通過推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為協調、和解提供有效的溝通平台。要關注撤訴和解協定的執行情況,防止裁定撤訴後和解協定得不到及時有效執行而引起新的爭議。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溝通協調平台,形成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通過制度化的良性互動機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協調、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
九、豐富和創新行政訴訟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糾紛
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法律規範釋明、訴前風險提示等措施,加強訴訟指導,避免連環訴訟、重複訴訟,使行政法律關係儘快穩定,使各項應對舉措發揮實效。
充分發揮行政訴訟附帶解決民事爭議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行政處理、頒發權屬證書等案件時,可以基於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要正確處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防止出現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諉。
要注意爭議的實質性解決,促進案結事了。對於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直接就行政主體對原民事性質的事項所作出的裁決或確認依法作出判決,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以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要儘可能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不宜在判決書或判決主文表述的內容,可以通過司法建議加以明確。
十、更加自覺地依靠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的監督,切實加強對下指導
行政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審理與應對金融危機和“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有關的行政案件,與全局和大局的關係更加緊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為突出。各級人民法院更要自覺地依靠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的監督。
要堅持大要案報告制度,特別是涉及國家重點項目建設、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的案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上級法院要及時給予工作指導和業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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