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院系統監察機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院系統監察機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89.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院系統監察機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黨中央關於加強廉政建設的指示精神,為了適應法院廉政建設的需要,加強政紀監督,經我們研究,並商得中組部、國家編委同意,決定建立人民法院監察機構。
一、人民法院監察機構的性質及其監察對象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是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實行分級監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監察所在法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監察下一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必要時可以受理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案件。
監察部門通過對監察對象進行行政監督、檢查,維護和嚴肅行政紀律,以利於正確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二、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任務和職權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過程中有無違犯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開展紀律教育,建議表彰模範遵紀守法、積極同違紀行為作鬥爭的個人和集體。
監察部門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對違紀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幹部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法院,還要結合《地方人民法院幹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辦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
三、人民法院監察機構的領導體制
人民法院監察機構實行雙重領導。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受所在法院院長和上級法院的監察部門的雙重領導,監察業務以上級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其領導幹部的任免,應徵得上一級法院監察部門的同意。
四、各級人民法院監察機構的設定和編制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機構與黨組紀檢組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編制在原紀檢編制基礎上適當增加,從現有法院編制中調劑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監察室。法院總編制人數在5000人以下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紀檢組)的編制一般為5人;5000人以上為7人;中級法院監察室(紀檢組)的編制為3至5人;基層法院編制在50人以下的一般設兼職監察員(紀檢員);50人以上的設專職監察員1至2人。直轄市的基層法院如確實需要,也可設監察室。
監察員應配備與本級法院審判員級別相同的幹部。要嚴格掌握標準,選調原則性強,作風正派,政策水平較高,懂得審判業務,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監察幹部,同時要注意年齡的合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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