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在2002.05.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5.22
  • 實施時間:2002.05.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現對各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式樣、規格、制發和管理重新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式樣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鋼印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庭、室(廳、局、處、科、人民法庭下同)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稱。人民法院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庭、室名稱自左而右橫行。
辦公室的印章,中間刊一下面開口的圓圈,圓圈內豎刊“辦公室”,突出圓圈缺口,圓圈外刊人民法院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二、印章的規格
(一)高級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級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徑4.7厘米;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徑4.5厘米。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鋼印,直徑4厘米。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直徑4厘米。
(四)基層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印章,直徑4.2厘米。
三、印章的名稱
(一)高級人民法院的印章,內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印章,內刊“××省(自治區)××市(地區、自治州、盟)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內刊“××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法院或××市××區人民法院”。
(二)海事法院的印章內刊“××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的印章,內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林業法院的印章,內刊“××省××市(地區、自治州、盟)林業中級法院、××林業法院”。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鋼印,內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稱。
(四)各級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內刊人民法院名稱和庭、室法定名稱。
(五)人民法庭的印章,內刊“××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市轄區人民法院設定的人民法庭,其印章內刊“××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四、印章的文字、字型、質料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的印章,應當並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二)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型為宋體。
(三)印章所刊字數過多,不易刻制清晰的,可以適當採用通用的簡稱。
(四)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五、印章的制發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印章,由最高人民法院制發;人民法院印製檔案、布告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名稱、文字與正式印章等同,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發。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鋼印,由高級人民法院制發。
(三)各級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製。
(四)人民法庭的印章,由高級人民法院制發。
六、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繳銷
(一)制發印章的法院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式和審批手續。承制印章的企業,應為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同時必須取得人民法院的委託才能刻制印章。對於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的,應當依法懲處。
(二)寄發印章,應通過機要部門或委派專人取送。
(三)印章應保管於安全、可靠的地方,並有嚴格的防範措施。
(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印章。使用院印,須經主管院長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須經庭、室領導批准。不得在空白文書上蓋印。使用套印印章,應當由保管印章的人負責監印。無特殊原因和未經批准,不得將印章帶至本院以外使用。
(五)新印章制發前,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暫用原舊印章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但不得用庭、室印章代替人民法院印章。
(六)新印章啟用前,制發單位應預留印模。新印章啟用時,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七)作廢的印章,應及時繳回制發法院封存或者銷毀。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印章,由高級人民法院封存,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銷毀。
(八)對於非法使用印章,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丟失、被盜的,應當嚴肅查處。
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章的管理使用另行規定。
八、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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