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的通知在2002.0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1.24
  • 實施時間:2002.01.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已於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8次會議通過,現將《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2002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為增強法官的職業責任感,進一步樹立法官公正審判形象,現就法官袍穿著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 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 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第四條 法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其他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 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穿著法官袍,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 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 有關法官袍穿著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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