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決定》的通知在2004.10.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10.21
- 實施時間:2004.10.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環節。不斷提高司法水平,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依法執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
基層建設是人民法院整體工作的基礎,是提高人民法院整體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徑。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水平的高與低,司法形象的好與壞,與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穩固黨的執政基礎息息相關。為深入落實好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印發給你院,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結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充分認識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重要意義,組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力求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二,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這是貫徹落實《決定》的關鍵和基礎。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向同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匯報《決定》內容,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建設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要按照《決定》要求,在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中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加強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匯報,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解決基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三,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上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監督指導作用。上級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承擔起加強基層建設的重要職責。要認真完成《決定》規定的各項任務,加強審判監督和領導班子協管力度,積極協助地方黨委為基層人民法院選配好領導班子成員,形成加強基層建設的合力。加強對貫徹落實《決定》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基層建設中取得的新成果、新經驗,要通過加強督導工作推動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全面進步。
第四,要抓住時機切實解決基層建設中的突出問題。改善外部環境和加強自身建設是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方面。今年(2004年)6月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以來,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解決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給予了高度重視、關心和有力支持,為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創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清形勢的發展變化,抓住有利時機,從審判、隊伍建設和司法管理等方面,切實加強基層人民法院自身建設,解決制約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各種突出問題和困難。各基層人民法院在積極爭取有利的外部環境的同時,必須消除消極等待、忽視自身建設的傾向,努力提高法院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扎紮實實落實好《決定》提出的各項措施,把各種有利的外部條件轉化為內在動力,抓住機遇切實解決自身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自身發展。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決定》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要及時報告我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