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程式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程式等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9月13日發布,自1957年09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9月13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9月1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監督程式
你省淮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李俊昌同志廈達鞏棵來信詢問有關審判程式上的3個問題,現提出以下意見,連同原信一併轉送你院,希研究後酌復來信人。
一、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在指令再審時是否先將原判撤銷問題,本院今年(1957年)8月22日法研字第17424號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已抄送你院)第二點已有所答覆,希查閱參考。
二、關於本記歡棗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決定再審時是否需由凳辨院長作出裁定發給當事人問題,我們認為無此必要。但如系第一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雖系終審判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再審時有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的凝提和必要的,乃鑽求店都套用人民法院名義通知當事人,說明本案是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議而再審的。
三、關於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害人能否作為抗訴人提起抗訴問題,我們正在進行府探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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