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公司撤銷後由誰作為訴訟主體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公司撤銷後由誰作為訴訟主體問題的批覆》在1987.10.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公司撤銷後由誰作為訴訟主體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0.15
  • 實施時間:1987.10.1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關於涉及新疆石河子華僑農工商聯合企業(又名華僑農場,以下稱華僑農場)開辦的富華經銷公司(簡稱富華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覆如下:
華僑農場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富華公司為華僑農場開辦的公司。經與有關部門聯繫,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也適用於企業辦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對華僑農場適用上述通知的意見,富華公司資不抵債,華僑農場應對富華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鑒於華僑農場在富華公司被撤銷後即成立了財產清算小組負責清理該公司的財產,根據本院1984年9月17日《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關閉的,由其主管單位或清理人(單位)作訴訟當事人”的規定,對涉及富華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將華僑農場和富華公司財產清算小組列為共同被告。
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審結的河北省青龍縣皮毛廠訴富華公司購銷羊皮契約貨款糾紛案,在執行過程中,富華公司被撤銷。根據上述原則,該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確認華僑農場和富華公司財產清算小組承擔民事責任,執行原調解協定。
此復
1987年10月15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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