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90.10.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10.08
  • 實施時間:1990.10.0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6月19日蘇法(經)請字第2號《關於鹿城區工業公司是否對原輕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所述,原溫州市鹿城區輕工業公司屬企業型公司,其下屬企業供銷經理部不屬於黨政機關辦企業,因此,不適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的規定。如果供銷經理部實際上具備法人資格,其成立時原輕工業公司又沒有審核不當的行為,只能以其停業時的財產清償債務;如果供銷經理部實際上不具備法人資格,或其成立時輕工業公司確有審核不當的行為,輕工業公司依據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檔案所應當承擔的審核不當的過錯責任應由其併入的工業公司承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