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在2004.04.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4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及管轄的請示》(京高法[2003]35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契約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契約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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