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的答覆在2001.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2000]264號《關於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行政相對人因納稅主體資格問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爭議屬於納稅爭議。根據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或修改後的《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未經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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