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持續鞏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成果,促進第二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最高人民法院聚焦頑瘴痼疾在工作中的具體表現,突出建章立製成果,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裁量權行使不規範等問題,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從最高審判機關的職能定位出發,對進一步規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提出具體要求,切實維護國家法制尊嚴權威,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具體內容,政策解讀,理解與適用,制定背景,主要內容,

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法[2021]289號
為進一步規範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發布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等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負責統一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一推進、協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和不統一等情形,應當及時總結經驗,通過答覆、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
第五條 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徵集、審查、發布、編纂和評估等工作。其他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等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觀點、裁判標準相衝突,不得冠以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案例等類似名稱。
第六條 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法官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審委會、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
(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
(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八)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
(九)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類案檢索可以只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
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反映類案檢索結果,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時一併提交。類案檢索報告應當隨案歸入副卷。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評議內容。
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
第九條 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 待決案件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或者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建議提交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院庭長發現待決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依照程式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適宜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層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審委會討論。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 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歸入副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送審委會委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管辦負責整理存檔。
第十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與專業法官會議意見、審委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認真梳理總結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應當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民眾來信等途徑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
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審委會討論,以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審管辦、研究室、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複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後,審管辦應當及時組織編纂並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
死刑覆核案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標準和數量,由各刑事審判庭根據保密要求自行確定。
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由各審判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隨案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
第十七條 對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案例,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案例巳經不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者相關裁判巳經被改判、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審管辦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審判人員在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套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升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審判人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梳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情況應當計入工作量。各部門和審判人員推薦或編纂案例被審委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被審委會採納形成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可以作為績效考核時的加分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持續鞏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成果,促進第二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最高人民法院聚焦頑瘴痼疾在工作中的具體表現,突出建章立製成果,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裁量權行使不規範等問題,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於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從最高審判機關的職能定位出發,對進一步規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提出具體要求,切實維護國家法制尊嚴權威,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圍繞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檔案、發布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各項涉及統一法律適用的工作,主要對辦理案件中類案檢索的情形、範圍和參考標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和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建設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實施辦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外,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也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以強化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回應當事人期待,確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間不出現法律適用分歧。《實施辦法》還統一規範了類案檢索報告樣式,確保全面反映承辦法官就爭議焦點進行類案檢索的過程、檢索到的不同裁判觀點、擬採納的觀點和理由。
《實施辦法》進一步補充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即對於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待決案件,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待決案件,均應當由合議庭建議院庭長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實施辦法》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為有針對性地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爭議,《實施辦法》創新了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規定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範性檔案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成熟一個明確一個,及時指導審判實踐。
為落實《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為法官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和參考案例,《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平台及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納入資料庫的案件類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複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等等。
《實施辦法》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將迅速組織全體法官深入學習,在審判工作中全面落實,以進一步推動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正確行使,依法公正高效審判,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理解與適用
發布時間:2021-11-30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5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現對《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作出簡要介紹和說明。

制定背景

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行使,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法律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保證審判權依法正確行使的具體行動。
2020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對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提出明確要求。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將“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列入2021年政法領域十大重點改革舉措任務台賬,明確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裁量權行使,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在統一法律適用工作中的示範帶動作用,著力研究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之間、各地法院之間法律適用觀點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始終高度重視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周強院長多次提出明確要求,賀榮常務副院長多次主持召開相關部門會議,研究部署推進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行使等相關工作。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印發了《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等多個司法改革檔案,均將“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作為主要任務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類案檢索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等多個規範性司法檔案,從指導全國各級法院審判業務各單項工作的角度對統一法律適用、裁量權行使進行了規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持續鞏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成果,促進第二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聚焦頑瘴痼疾在工作中的具體表現,突出建章立製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需要進一步作出表率,從操作實施層面制定一個關於規範統一法律適用總體工作的系統性檔案。《實施辦法》的基本定位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一個規範統一的工作制度,完善院級層面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工作合力,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妥善解決法律適用分歧問題。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從總體上對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的內容作了規定,從統一法律適用角度重申了案件辦理、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的基本要求,確保司法解釋和案例的規範指引作用充分發揮。二是進一步明確了類案檢索的情形和範圍,明確了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的製作規範,強化類案檢索制度要求,促進“類案同判”。三是進一步補充明確了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同時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為法官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提供業務諮詢。四是創新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通過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提高裁判規則指引的及時性、便捷性。五是明確建設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案例資料庫的要求,提升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行使的科技套用水平,解決實踐中法官檢索到無效類案信息過多、難以總結歸納參考等問題。
1.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需要強制類案檢索的情形和範圍。
《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類案檢索指導意見》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外,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也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以強化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回應當事人期待,確保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之間不出現法律適用分歧。
在起草過程中,關於是否需要拓寬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情形,有意見認為,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情形已經有了制度規定,不必拓寬,防止加大法官工作量。制定過程中考慮到:(1)“四類案件”是人民法院需要實施監督管理的重點案件;(2)《類案檢索指導意見》對“四類案件”是否需要進行類案檢索規定的不夠明確,需要通過《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等關聯制度進行推導才能得出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結論,需要加以明確;(3)實踐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法官未採納當事人、代理人提交的類案觀點亦未進行釋明的情況廣受詬病,需要予以規範。最終《實施辦法》在全面歸納已有制度的基礎上確定了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類型。
《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類案檢索說明、類案檢索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類案檢索結果。同時還統一規範了類案檢索報告樣式,確保全面反映承辦法官就爭議焦點進行類案檢索的過程、檢索到的不同裁判觀點、擬採納的觀點和理由。
2.明確了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評議內容。
《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照規定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情況納入評議內容;同時規定,對於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出現案件承辦法官將當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案例、生效裁判束之高閣、不加理會的情形,有效銜接《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其他類案予以回應的要求,最終形成參考類案、統一法律適用情況由合議庭共同研究把關的審判機制。
3.補充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情形。
《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規定了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情形,包括獨任庭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合議庭內部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或持少數意見的法官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等五種。《實施辦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補充明確,對於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待決案件,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待決案件,都應當由合議庭建議院庭長召集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以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在輔助辦案決策、統一法律適用、強化制約監督方面的作用。
4.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
2021年1月印發的《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必要時可以跨審判專業領域、審判庭、審判團隊召開(專業法官會議)”,此後不少高中級法院建立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普遍反映效果較好。今年6月,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審判實踐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審判業務部門、各巡迴法庭之間對一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還不一致,各審判領域對於部分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還存在分歧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部署、妥善解決好上述法律適用分歧,此次制定《實施辦法》吸收借鑑了部分高中級法院的優秀經驗,在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與各巡迴法庭行政法官共同研究部分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已經形成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雛形,此次以制度條文進一步予以明確。至於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開、主持以及與審判委員會的銜接等程式內容,根據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在實踐中進行磨合後再行細化明確。
5.創新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
除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外,現有制度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解決法律適用分歧需要依託具體案件,解決方式和途徑過於單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通過具體案件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積極性並不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施行兩年來,依據該機制收到的分歧解決申請較少。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探索建立了新的具體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針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範性檔案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實施辦法》規定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研究,提出解決後方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印發各審判業務部門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已從各審判業務部門徵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類案裁判分歧等問題線索70餘個,較為全面地掌握了各審判領域存在的裁判規則不一致情形。審判管理辦公室已經從中優先選擇了反映集中、具有典型性的線索組織研究,並視情組織召開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徵求相關部門或者專家學者意見,最終形成具體研究意見、解決方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區別於較為系統、完整的司法解釋和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該機制更易切中分歧點的要害,研究成熟一項,即可提交討論一項;議決一項,即可將確定的裁判規則印發適用一項,具有程式簡易、靈活快捷、針對性強的特點,有利於及時統一內部裁判思路。
6.明確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
為落實《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為法官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和參考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的需求,《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平台及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資源為數據依託,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釋和案例檢索、套用、研究於一體的平台,與現有的辦案平台實現深度整合,確保全全可靠。平台上線後,可以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法官辦理案件提供精準、權威的類案檢索系統,充分挖掘案例價值,通過智慧型分析和人工篩查相結合,快速出具類案檢索報告,提高統一法律適用的信息化水平。
為解決現有類案檢索平台提供的檢索結果缺少直觀的裁判規則、結果龐雜、匹配不精確,檢索效率和效果均不理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適時組織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對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進行系統梳理,提煉編纂裁判規則,將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複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等均納入資料庫,以方便法官全面掌握和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
《實施辦法》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審判工作中全面落實,以進一步推動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正確行使,保證依法公正高效審判,不斷提升人民民眾的法治獲得感,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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