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3.3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5.03.30
  • 實施時間:1985.03.3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我院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5號復函的規定,決定再審的案件並非必須先將原判撤銷,也無需先對當事人發出撤銷原判的裁定。如果再審時需要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則套用人民法院名義通知當事人,說明本案是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議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被告人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決定,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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