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52次會議原則通過,2000年2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2000年1月起,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目標與原則
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改革與完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辦案機制,建立責任明確、高效廉潔、符合訴訟規律的辦案責任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起訴隊伍,保證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各級檢察機關在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基本條件,擇優選任,確保將綜合素質高、德才兼備的檢察員確定為主訴檢察官;鼓勵、支持基層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符合訴訟規律、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的具體作法;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從客觀實際出發,積極而穩妥地進行;要有計畫、有步驟、循序漸進。
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組織形式
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堅持在檢察長領導下,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確定主訴檢察官,不斷完善辦案責任制,落實錯案追究制。
主訴檢察官應當從檢察員中選任。優秀的助理檢察員可以參加主訴檢察官的考試和考評,考試和考評合格的,經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為檢察員後,可確定為主訴檢察官。
主訴檢察官承辦案件,應從實際出發配備助手和書記員。主訴檢察官的助手可以是檢察員,也可以是助理檢察員。
三、主訴檢察官的選任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本院審查起訴部門平均受理案件數和人員結構,合理確定主訴檢察官的崗位數,在此基礎上確定主訴檢察官助手和書記員。
基層檢察院、分州市檢察院、省級檢察院的主訴檢察官,應當分別規定政治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條件,擇優選任,凡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爭主訴檢察官崗位。
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全院範圍內公開進行,有條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屬檢察院進行。
選任主訴檢察官實行資格考試與考評相結合。資格考試分為書面考試和能力測試,內容主要是公訴實務。書面考試原則上由省級院統一組織;能力測試由分州市級以上檢察院組織實施。通過上崗資格考試的,取得主訴檢察官的任職資格;未通過上崗資格考試的,不得確定為主訴檢察官。
主訴檢察官的考評由各級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負責。通過主訴檢察官上崗資格考試的人員,經本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考評合格的,由本院檢察長確定為主訴檢察官。
擬任主訴檢察官的人員,應當確定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未發現不能勝任主訴檢察官工作的,即應確定為主訴檢察官。
四、主訴檢察官的職責
主訴檢察官在檢察長的領導下,獨立承辦案件,負責處理相關事項。
主訴檢察官應當模範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的檢察官責任和義務,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切實承擔起職責。
主訴檢察官承辦案件時,對於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的職權,以及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認為應由其行使的職權,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1.需要採取、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
2.需要改變管轄的;
3.擬作不起訴決定的;
4.變更起訴的;
5.決定抗訴、撤回抗訴的;
6.需要對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糾正違法意見或者檢察建設的;
7.下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請示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覆核的案件中需要檢察長決定的事項;
8.上級交辦的案件以及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需要檢察長決定的事項。
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決定,主訴檢察官應當執行。主訴檢察官對檢察長的決定有異議時,檢察長應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的決定,主訴檢察官應執行。
由主訴檢察官決定的案件或者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所作的決定負責。由主訴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或者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負責,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對所作的決定負責。
主訴檢察官應當就所承辦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訴。主訴檢察官的助手可以與主訴檢察官共同出庭支持公訴。
主訴檢察官的助手輔助主訴檢察官辦理案件,接受主訴檢察官的指派具體處理辦案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抓緊研究制定書記員條例,科學界定書記員職責。
五、主訴檢察官的考核
主訴檢察官的考核、獎懲,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官考核與獎懲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規定對已任的主訴檢察官實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建立健全與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配套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從實際出發,適當解決主訴檢察官的有關待遇。
主訴檢察官年度考核稱職的,可獲得連任;主訴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應當取消主訴檢察官資格。主訴檢察官在任職期限內,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刑訊逼供、泄露檢察工作秘密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由檢察長提議並經本院考評審員會決定,取消其主訴檢察官資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六、正確處理主訴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助手的關係
檢察長要把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作為檢察改革的大事來抓,加強對本院主訴檢察官的領導,切實承擔起監督、指導主訴檢察官工作的職責。
檢察委員會在討論不起訴、起訴、抗訴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主訴檢察官的意見。
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應當轉變職能,根據檢察長的授權,監督、檢查、協調主訴檢察官及其助手的辦案工作。
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主訴檢察官所承辦案件有意見時,應主動同主訴檢察官交換意見,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見報檢察長。需要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主訴檢察官應當提出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報檢察長。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不同意主訴檢察官意見的,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一併呈報檢察長,但不能改變主訴檢察官的意見。
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對主訴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進行跟庭考察。
提起公訴的案件,實行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備案制度。檢察長、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主訴檢察官報送備案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要及時認真審查,提出意見。
主訴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助手的意見和建議。主訴檢察官的助手不服從工作安排,或由於不負責任使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主訴檢察官可以向檢察長建議更換助手。
七、加強領導,保證健康有序地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作為實施三年檢察改革規劃的重要內容來抓,以之推動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的開展,推進檢察事業發展。各省級檢察院要根據本方案精神,提出本地區的實施意見,地方各級檢察院要對本院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廳要帶頭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提倡各級人民檢察院主管審查起訴工作的檢察長親自辦案,帶頭出庭。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參加主訴檢察官的競爭,逐步承擔起辦案和指導、協調雙重任務。
要注意總結經驗,加強宣傳工作,運用典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
八、附則
本《方案》從發布之日起實行。目前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確有特殊困難的基層檢察院,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暫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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