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院條規示

書院條規示是清江蘇巡撫陳宏謀乾隆二十四年(1759)頒。收入《培遠堂偶存稿·文檄》卷四十四。參酌歷次條規,對蘇州紫陽書院生徒名額、資格、待遇、會課以及考課、會講、假期等作新規定。指出書院任務在培育人才,非郡縣義學可比。

確立該院為舉貢生員學習之地,原有童生須出院,俟入學後再考選入院。要求地方官和縉紳不可以私事干擾書院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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