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投資規模

更新改造投資規模是對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 (包括固定資產更新) 的投資完成額。按我國現行制度,它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組成部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了挖掘國民經濟各部門潛力,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對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原有車間、生產線的工藝、工程設施和技術裝備進行技術改造或設備、建築物更新投資,以及與生產性主體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的投資;(2) 為了改善原有交通運輸設施、港口碼頭的運輸條件,提高運輸、裝卸能力而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投資;(3) 為了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廢”污染或綜合利用原材料而對現有企、事業進行的技術改造工程的投資;(4) 為了防止職業病和人身事故,對現有建築和技術裝備手段採取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投資;(5) 對城市現有供熱、供氣、給排水和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改造投資;(6) 現有企、事業單位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投資。

更新改造投資規模的合理確定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必須與現有生產能提供的先進技術設備的數量相適應。如果社會不能提供足夠的技術裝備,即使有資金也難以開展更新改造。(2) 必須與社會勞動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勞動力素質差或高素質的勞動力資源不足,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更新改造投資規模的擴大。更新改造投資規模必須在需要與可能綜合平衡的基礎上,與國力、國情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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