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離境亦稱“臨時離境”指來我國的外籍人員已取得我國公安部門發給的居留證,在批准日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或者雖未取得居留證,但在護照上籤證的入出境有效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出境行為。但外籍人員簽證期滿出境後又辦理入境簽證的,原則上應重新計算在我國的居住時間。而出境與重新入境間隔時間不超過30天的,應視作臨時離境。
暫時離境亦稱“臨時離境”指來我國的外籍人員已取得我國公安部門發給的居留證,在批准日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或者雖未取得居留證,但在護照上籤證的入出境有效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出境行為。但外籍人員簽證期滿出境後又辦理入境簽證的,原則上應重新計算在我國的居住時間。而出境與重新入境間隔時間不超過30天的,應視作臨時離境。
暫時離境亦稱“臨時離境”指來我國的外籍人員已取得我國公安部門發給的居留證,在批准日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或者雖未取得居留證,但在護照上籤證的入出境有效期...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這裡條文中對於臨時離境的解釋是...
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民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原狀復...
暫時性進出口是貿易商或者貨主,在貨物運出境後一段時間後仍需運回或運至第三地,或者是進口後仍需運出境的行為,一搬來說,暫時性進出口比較多地用在展會展品,...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民眾團體以及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或運出我國關境,在規定時間內...
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是指出於開展經濟技術、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暫時進(出)口在境內(外)進行特定的使用,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進(出)口貨物原狀復運出...
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代理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民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
《關於延長受疫情影響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期限的公告》是關於延長受疫情影響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期限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3月13日發布實施。
《暫時入境文物復出境管理規定》是由國家文物局海關總署1995年1月20日發布。... 《暫時入境文物復出境管理規定》是由國家文物局海關總署1995年1月20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的監管方式,上述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監管方式的報關程式: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貨櫃箱體;暫時進...
暫時進出境文物是指暫時出境並復帶進境的文物和暫時進境並復帶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國家批准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國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他需由我國駐外機構人員、...
出境文物包括: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並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暫時進出境的文物。第二章 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鑑定第六條銷售單位系指經省、自治區、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