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離境

暫時離境亦稱“臨時離境”指來我國的外籍人員已取得我國公安部門發給的居留證,在批准日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或者雖未取得居留證,但在護照上籤證的入出境有效期內,離開我國而又返回的出境行為。但外籍人員簽證期滿出境後又辦理入境簽證的,原則上應重新計算在我國的居住時間。而出境與重新入境間隔時間不超過30天的,應視作臨時離境。

按照國際慣例,臨時離境的時間在計算居住時間時不得扣除,我國在計算外籍人員在我國居住時間時,也同樣不予扣除。目的是正確計算外籍人員的居住時間,防止取巧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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