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制度

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代理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民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原狀復出口的貨物進行海關報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暫時進出口制度
  • 依據:《伊斯坦堡公約》
  • 制定方:國際組織、外國政府
  • 屬性:進出口制度是某些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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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制度

根據《伊斯坦堡公約》,暫準進出口制度是某些貨物(包括運輸工具),為特定目的進出口並有條件免納進口關稅,暫免提交進出口許可證的義務,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使用而產生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復運出或復進口的貨物的法律規定。(贊宸進出口提供全套進出口代理業務)

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範圍

A.來華參加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B.來華參加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C.來華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D.來華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E.上述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F.暫時進出口的貨樣;
G.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H.盛裝貨物的容器;
I.其他暫時進出境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海關政策
據海關條例第42條明文規定
“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它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法定情形的貨物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1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157號)
5、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
其他詳細資訊可以參考上海贊宸,實際情況方式會有所不同

暫時進出口貨物申請條件

1、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指用於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准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3、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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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進出口貨物申請時應提交的檔案:

(一)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已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2、準確的貨物清單;
3、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附屬檔案1);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
3、發票、契約或者協定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4、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於向海關提交擔保)。

暫時進出口貨物辦理程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1、申請人向主管地海關提出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受理(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即視為提出申請,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並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1)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2)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否則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取得海關批准決定書後,即可辦理具體報關手續;
4、對於在境內舉辦展覽會的暫時進境展覽品的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對於在境外舉辦展覽會的暫時出境展覽品的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主管地海關核准。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後,由該主管地海關監管,憑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於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二)許可的延續
1、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需經直屬海關批准。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2、申請延期時,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附屬檔案2)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3、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
4、屬於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於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隨附材料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5、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時限:詳見辦理程式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監管部門、現場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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