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是2011年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 發文字號:教高廳〔2011〕2號
  • 發文時間:2011年12月23日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不斷提高本科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教高〔2011〕9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對象與條件
1.評估對象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以下簡稱合格評估)針對未參加過教學工作評估的各類新建普通本科學校(以下簡稱新建本科學校),包括經國家正式批准獨立設定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
2.評估條件
學校參加合格評估的條件為:辨陵連企有3屆以本校名義招生的普通本科畢業生;當年沒有被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公辦學校上一年度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撥款須達到《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水平的意見》(財教〔2010〕567號)享再腿笑規定的相應標準。
已有5屆本科畢業生的新建本科學校應參加合格評估。凡因未達到評估條件而推遲評估的學校,在學校推遲評估期間,教育部將採取暫停備案新設本科專業、減少招生人數等限制措施。
二、評估組織
3.教育部統籌合格評估工作,制訂合格評估工作總體方案和規劃,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負永櫻船責指導監督合格評估工作,審議進校考察專家組提交的評估報告,作出評估結論,受理爭議、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合格評估工作,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新建本科學校合格評估計畫,指導學校開展評建工作,檢道遷定查學校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教育部評估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合格評估工作,包括組織評估培訓、組建評估專家隊伍、採集和分析教學基本狀態數據、組織專家進校考察等,並向專家委員會提交專家組進校考察評估相關材料。
三、評估程式及任務
合格評估主要程式包括:學校自評、專家進校評估、結論審議與發布等環節。
6.學校自評
學校根據本辦法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指標體系》要求,有計畫地開展自評活動,總結成績、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對策,加強教學基本條件建設、加強教學管理、建立並完善校內教學質量保障制度,促進教學質量的穩步提高。在自評的基礎上形成《學校自評報告》。
7.專家進校評估
教育部評估中心組建專家組赴學校進行現場考察評估。專家組在審核《學校自評報告》和《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分析報告》基礎上,通過深入訪堡才談、現場聽課、查閱材料、考察座談等形式,對學校教學工作做出公正客觀評價,形成《專家組評估報告》並給出評估結論建議。
8.結論審議與發布
專家委員會審議評估專家組進校考察結論建議,並作出評估結論。合格評估結論分為“通過”、“暫緩通過”和“不通過”三種。教育部評估中心根據專家委員會審議結果,正式發布評估結論。
9.結論使用
“通過”的學校,進入下一輪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評估。學校的整改情況將作為審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暫緩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2年,“不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3年。在整改期間,對結論為“暫緩通過”和“不通過”的學校,將採取限制或減少招生數量、暫停備案新設本科專業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滿後由學校提出重新接受評估的申請。重新評估獲得通過的學校,可進入下一輪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評估,仍未通過的學校,將認定為教育教學質量低下,依據有關法律給予相應處罰。
四、評估紀律與監督
實施“陽光評估”,推進評估信息公開、鼓勵社會參與、加強評估監督、嚴肅評估紀律,確保評估工作公開、公正和公平。
10.評估信息公開
合格評估相關的政策檔案與實施辦法、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活動、評估專家名單、《學校自評報告》、教學基本狀態有關數據、《專家組評估報告》以及評估結論等,均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
建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評估的工作機制,聘請行業、企業的專家參與敬龍地評估工作。
11.評估監主嚷夜督
合格評估工作廣泛接受教師、學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評估專家委員會受教育部委託,監督檢查參評學校和評估專家以及評估組織機構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檢查評估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教育部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及時糾正,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與行為進行深入調查,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追究,做出處理。
“暫緩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2年,“不通過”的學校整改期為3年。在整改期間,對結論為“暫緩通過”和“不通過”的學校,將採取限制或減少招生數量、暫停備案新設本科專業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滿後由學校提出重新接受評估的申請。重新評估獲得通過的學校,可進入下一輪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評估,仍未通過的學校,將認定為教育教學質量低下,依據有關法律給予相應處罰。
四、評估紀律與監督
實施“陽光評估”,推進評估信息公開、鼓勵社會參與、加強評估監督、嚴肅評估紀律,確保評估工作公開、公正和公平。
10.評估信息公開
合格評估相關的政策檔案與實施辦法、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活動、評估專家名單、《學校自評報告》、教學基本狀態有關數據、《專家組評估報告》以及評估結論等,均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
建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評估的工作機制,聘請行業、企業的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11.評估監督
合格評估工作廣泛接受教師、學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評估專家委員會受教育部委託,監督檢查參評學校和評估專家以及評估組織機構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檢查評估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教育部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及時糾正,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與行為進行深入調查,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追究,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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