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代理

普通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基於被代理人的一般性委託而代為進行通常的訴訟行為或事項。如: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庭、代為陳述和辯解等。普通代理的許可權僅限於被代琿人授與的一般性許可權。授權委託書中應記明普通代理的許可權範圍,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出庭時,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該授權委託書,以作為委託代理人進行普通代理的憑證或依據。

授權委託書中應記明普通代理的許可權範圍,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出庭時,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該授權委託書,以作為委託代理人進行普通代理的憑證或依據。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任何人的刑事法律。這類刑法規範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不局限於某一類主體,也沒有特殊的時間、地點和事項的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構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現行刑法典,作為刑法典補充的具有相同效力範圍的其他單行刑事法規等也屬於普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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