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放管服效”改革,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晉城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專用章是指劃轉至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的審批事項,在事項辦理和辦結時所加蓋的專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異地挪用。
第三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在行政審批工作中具有與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劃轉事項原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和民眾在審批事項的辦理和辦結中再加蓋本部門印章。
第四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應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並建立使用登記台帳。
五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對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審批事項,須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條 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具體使用範圍:
(一)行政審批事項;
(二)核發證照等;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接收行政審批申請材料,要求補正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頒發相關證照時的準予或不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五)其他需要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事項。
第七條 從2019年4月28日起,啟用“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同時停止使用劃轉事項原審批主管部門的審批專用章。各部門原審批專用印章由晉城市人民政府統一收繳並封存。
第八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同步建立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實規範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仍保留部分審批事項的部門,事項的辦理辦結,由部門自行決定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事項未劃轉部門入駐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辦理辦結審批事項,仍使用本部門印章。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駐市各有關單位:
《晉城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解讀

二、《晉城市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要點
  (一)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專用章是指劃轉至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的審批事項,在事項辦理和辦結時所加蓋的專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異地挪用。
  (二)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在行政
  審批工作中具有與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劃轉事項原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和民眾在審批事項的辦理和辦結中再加蓋本部門印章。
  (三)從2019年4月28日起,啟用“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同時停止使用劃轉事項原審批主管部門的審批專用章。各部門原審批專用印章由晉城市人民政府統一收繳並封存。
  (四)事項未劃轉部門入駐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辦理辦結審批事項,仍使用本部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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