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行政審批聯合核查和勘驗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我市行政審批辦理事項的聯合核查和勘驗(以下簡稱聯合核驗)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確保聯合核驗工作規範運行,結合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行政審批聯合核查和勘驗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晉城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聯合核驗是指行政審批人員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需要現場核驗的辦理事項, 按照規範及標準要求,依法對事項的場地、設施、人員、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利害關係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驗證活動,是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第三條 聯合核驗工作按照統一調度的原則,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及時通知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核驗通知後,要準時派員參加。
第四條 聯合核驗工作的開展,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和相關職能部門均應安排不少於兩名正式在編從事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參加。涉及法規規定必須具備專業人員現場核驗的事項,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五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業務對接,提出聯合核驗需求,並負責聯合核驗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聯合核驗工作結束後,相關職能部門意見應現場反饋;如需部門內部集體議定的,應在聯合核驗完成次日反饋;涉及法規規定的專業人員意見應現場進行反饋。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匯總聯合核驗結果,同時做好核驗結果的公示工作。
第七條 聯合核驗如需進行復驗的,由項目申請人向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復驗申請,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協調復驗具體事宜。
第八條 聯合核驗需要專家費用的,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申請和發放。
第九條 聯合核驗工作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事項核驗要點進行。現場核驗人員不得增加項目申請人負擔,不得影響項目申請人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項目申請人的饋贈、宴請。
第十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要有效運用監督職能,並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做好聯合核驗工作中的實施細則、程式設定和各項銜接工作,對聯合核驗情況進行記錄,適時進行通報、匯總和統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駐市各有關單位:
《晉城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解讀

晉城市為我省市縣兩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2019年4月28日,晉城市舉行審管銜接備忘錄簽署暨集中審批印章啟用儀式,29個部門的313項審批劃到審批局,封存45枚部門審批印章,啟用晉城市行政審批專用章,探索形成了“1個清單、7項制度、29份備忘錄”一套制度體系。
  為保障集中審批的有效運行,在首批劃轉事項清單和29份審管銜接備忘錄出台的同時,我市出台了《晉城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制度體系是一套覆蓋審批與監管全環節、全過程的有機整體,為集中審批運行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現將“7項制度”要點解讀如下:
五、《晉城市行政審批聯合核查和勘驗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要點
  (一)聯合檢驗工作的開展,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和相關職能部門均應安排不少於兩名正式在編從事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參加。
  (二)聯合檢驗工作結束後,相關職能部門意見應現場反饋;如需部門內部集體議定的,應在聯合檢驗完成次日反饋;涉及法規規定的專業人員意見應現場進行反饋。
  (三)聯合檢驗如需進行復驗的,由項目申請人向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復驗申請,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協調復驗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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