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法定中斷

時效法定中斷, “時效自然中斷”的對稱。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時效中斷。引起時效法定中斷的事由主要包括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提起訴訟等情況。時效自然中斷和法定中斷的區分始自1804年《法國民法典》,該法第2242條規定:“時效的中斷得依自然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並對兩者分別加以列舉。

刑法第89條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情況下,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起算,已經過去的時間不計算在新的追訴時效之內。刑法作這樣的規定,目的是為了從嚴懲處那些一再犯罪的犯罪分子。這種情況屬於追訴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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