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50年
昌都戰役勝利,
昌都解放,依據《
共同綱領》和中央
民族政策,昌都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受
國務院和西南行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並接受於1956年成立的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領導。1960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區專員公署;西藏自治區1965年成立後,於1978年組建了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行政公署。2012年,昌都地區行署正式向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文請示開展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正式上報《關於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請示》。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批覆撤銷
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原
昌都縣改為
卡若區。
機構職能
1.昌都地區行署作為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曾經的派出機構,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工作。
3.保護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
合法財產,維護
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保障
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
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外事辦公室
昌都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昌都地區糧食局
昌都地區統計局
昌都地區教育局
昌都地區科學技術局
昌都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昌都地區監察局
昌都地區民政局
昌都地區財政局
昌都地區人事局
昌都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昌都地區建設局
昌都地區水利局
昌都地區農牧局
昌都地區商務局
昌都地區文化局
昌都地區衛生局
昌都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昌都地區審計局
昌都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昌都地區體育局
昌都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昌都地區林業局
昌都地區旅遊局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昌都地區地震局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駐拉薩辦事處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駐成都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