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主要職責
昌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昌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昌都市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府部門
外事辦公室
科學技術局
民族宗教事務局
人社局
生態環境局
自然資源局
城市建設局
交通局
水利局
農業農村局
商務局
文旅局
衛生健康委員會
審計局
體育局
廣電局
林業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氣象局
駐拉薩辦事處
駐成都辦事處
駐北京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