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

《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是昌寧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昌寧縣人民政府
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著力推進我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工作,根據《中共昌寧縣委 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意見》(昌發〔2016〕18號)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以“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依法處置、分業施策、標本兼治”為原則,以處置“殭屍企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為重點,完善政策、建立機制,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升級傳統產能,培育新興產能,轉移優勢產能,確保實現產能規模、產業布局更加合理,產業結構、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環境治理、經濟效益根本好轉。
二、工作目標
2016年底,對部分資源枯竭、無法繼續生產的企業進行淘汰關閉。淘汰水泥熟料產能60萬噸(目前全縣水泥熟料產能60萬噸/年,水泥產能75萬噸/年,水泥熟料生產企業1戶);淘汰煤炭產能15萬噸(目前全縣有煤炭企業6對,其中露天煤礦1對,井工煤礦5對,涉及年生產能力66萬噸)。到2017年底,部分資金短缺、經營困難的企業基本全部脫困。到2018年底,全縣“殭屍企業”基本實現市場出清,水泥產能控制在37萬噸以內,煤炭產能控制在43萬噸以內,水泥、煤炭行業供需保持基本平衡。
三、主要措施
(一)抓源頭治理,嚴控過剩產能
1.嚴禁新增過剩產能。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各鄉鎮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的水泥、煤礦等項目,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為新增產能的水泥、煤礦等項目辦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關業務。清理取消已批未建項目。經轉型升級方案審查確認確需建設、改建、擴建和實施機械化改造的煤礦,要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限期完成項目建設。對違法違規建設的,要嚴肅問責。(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水務局、環境保護局、人行、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2.嚴控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自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即直接將現有合規產能乘以0.84的係數後取整,作為新的合規生產能力。同時,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二)抓硬性約束,去除違規產能
2018年以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能要依法依規全部退出。
1.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範》等要求的水泥產能,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對開採範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有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實施有序退出。(縣環境保護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2.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的水泥產能、煤炭產能,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縣環境保護局配合)
3.嚴格重要工業產品質量監管。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嚴格生產許可證管理,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對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縣市場監管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4.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定。水泥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排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立即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屬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退出。煤炭方面: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支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38號)要求,對應該關閉退出的依法關閉退出,對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關閉退出。(縣安全監管局、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5.嚴格執行技術和規模控制標準。對非機械化採煤的煤礦、限定規模以下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實施有序退出。(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三)抓轉型升級,培育新興產能
1.深化水泥企業聯合重組。鼓勵支持縣內水泥企業與海螺、昆鋼嘉華等大型水泥集團進行合作、兼併、重組,實現資產重組,資源最佳化配置。(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2.推進水泥產品產業鏈延伸。加快各類水泥預製管、預製構件、新型牆體材料、加氣磚、混泥土等下游產品開發和推廣。(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煤炭產業轉型升級。經省審查確認的保留煤礦是否繼續實施轉型升級工作由煤礦企業自主選擇,並按照審查確認的轉型升級方案中的規模、類型、性質、方式組織實施。(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四)抓國際合作,轉移優勢產能
利用好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和加快沿邊開發開放這一契機,發揮好昌寧資源優勢,拓寬境外市場空間,推動國際產能合作。鼓勵縣內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境外礦產資源開採合作,抓好資源保障。(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五)抓政策落實,合力化解產能
1.稅收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煤炭、水泥行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煤炭企業增值稅抵扣政策,煤炭採掘企業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採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有關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外的公路、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2.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符合產業升級方向的水泥、煤炭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不限貸,確保企業正常合理的融資需求。完善債務處置、不良資產核銷以及企業信貸償還周轉等機制。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企業分流人員,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支持。(縣金融辦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國資委、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3.土地資源政策。積極指導水泥行業產能完全退出企業盤活土地資源,處置和轉讓的土地出讓收入均專項用於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煤炭行業礦業權價款可予以緩繳,土地復墾費用可採取預存的方式辦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
4.人員安置政策。落實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對採取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按照規定發放穩崗補貼。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凡本人自願、企業同意後可內部退養。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和拖欠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企業以轉崗方式安置富餘人員進行轉崗培訓,對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培訓項目實際付費的50%(每人不超過400元)給予一次性培訓補助。(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涉及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昌寧縣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發展改革、工業商務科技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水務、環境保護、統計、市場監管、安全監管、國資委、金融辦、國稅、地稅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對全縣化解過剩產能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制定工作計畫,統籌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各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地化解水泥、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加強對本地化解水泥、煤炭過剩產能的領導。縣直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能職責,加強與對口部門的聯繫溝通,抓好政策措施的細化和落實。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新型工業化資金優先支持水泥、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改造升級的項目。在爭取國家、省化解過剩產能財政獎補資金的同時,按規定需市、縣級配套安排用於關閉企業職工安置及企業獎補的資金,市、縣兩級按2∶8比例分擔。對轉型升級保留的主體煤礦、轉型升級被整合關閉煤礦,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緩繳採礦權價款,對直接關閉退出煤礦按規定退還剩餘採礦權價款。
(三)嚴把項目審批。認真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核准投資項目實施辦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認真按照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以及國家、省化解過剩產能的有關要求,做好項目立項審批工作。逐級加強審批管理,嚴禁“不準建”“不準審批”的項目上線生產。對隱瞞信息或違規建設的項目,一經查證屬實將予以公告,並按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四)嚴格執法監管。完善水泥行業主要污染物線上監控體系,加大能源消耗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調查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水泥企業。
(五)加強宣傳督查。積極宣講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鼓勵企業調整發展戰略,退出已停產及無競爭力的產能。將化解過剩產能、禁止新增產能等作為落實重大決策事項納入考核體系,並將完成情況向社會公告。建立完善舉報制度和案件查辦制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昌寧縣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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