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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十三五”時期的發展主線,對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和生態環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是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環境保護應該在推進重點工作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各級環保部門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積極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強化環境硬約束,推動去除落後和過剩產能
去產能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首要任務。要明確重點任務,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積極促進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要突出抓好鋼鐵、煤炭行業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具體工作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安排部署。
(一)加快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全面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是國務院確定並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於2016年底前完成的一項重點任務。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安排,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加快推進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尚未全面完成建設項目排查的,要在2016年5月底前限時完成排查任務,列出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單。已完成排查任務的,要學習借鑑山東、江蘇、山西、湖南等省份清理整頓工作經驗,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範一批、完善備案一批”。
各省級環保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月調度情況並對市、縣工作情況開展抽查,從2016年5月開始,每月10日前將進展情況報送我部。對於推進工作不力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切實加大督辦力度。我部將適時對各地清理整頓情況開展督查。
(二)推進取締“十小”等污染嚴重企業。取締“十小”企業是《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確定並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於2016年底前完成的重點工作。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在對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10個行業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於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污染嚴重的小型工業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當地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十小”企業名單並全部予以取締。對於其他行業污染嚴重、達標無望的小企業,也要依法實施取締。取締情況應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取締工作情況的監督。
(三)加速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2016年全國要淘汰380萬輛黃標車和老舊車,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國範圍的黃標車。各地環保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經驗,積極協調配合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黃標車及老舊車輛信息台賬,制定淘汰計畫,層層分解落實淘汰任務。
各地要堅持行政約束與經濟激勵並舉,推動出台高污染車輛限行法規,依法劃定限行、禁行區域和時段並嚴格執行。認真落實國家已明確的補貼政策,加大對提前淘汰的黃標車尤其是大型客貨車、計程車、公車補貼力度,積極支持新能源車和節能環保車輛發展。
要研究制定便民服務措施。通過報紙、網路等多種形式公告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所需的各種手續材料,開闢綠色通道,設立多部門聯合服務視窗,簡化流程,提供報廢、補貼、換新車一站式服務。對於即將達到強制報廢和強制註銷要求的車輛,要通過電話、簡訊、公告等方式提前告知車主按期辦理報廢手續。
要建立和完善多部門會商制度,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調度進展情況,及時解決突出問題,確保淘汰工作有序開展。我部將每月調度各地工作進展情況並向社會通報。
嚴格環境準入,促進提高新增產能質量
通過提高環境準入門檻,促進新增產能更優,新增產品更加環境友好,不斷滿足全社會日益增加的對高質量產品和服務的需求。
(四)最佳化新增產能布局和結構。加快開展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長江經濟帶等地區戰略環評,研究提出“生態保護紅線、排污總量上限、環境準入底線”,為編制和實施城鄉建設、產業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提供指導。
加強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全面開展產業園區、公路鐵路及軌道交通、港口航道、礦產資源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等重點領域規劃環評。對於重點領域相關規劃未依法開展環評的,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對於已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要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
嚴禁新增低端落後產能。各地在制定產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環境質量狀況,嚴格控制超出本地資源環境承載力的新增產能,防範過剩和落後產能跨地區轉移。國家明令禁止審批的項目,各地必須嚴格執行。
鼓勵發展優質產能。對於產品升級換代、工藝技術改造、環境綜合整治、城鄉污染治理、新興產業以及環保產業等建設項目給予大力支持。2016年底前,完成建設項目環評分類調整。其中,對於基本沒有環境影響的項目,取消環評審批。對於環境影響較小的,實行備案管理。對於其他項目,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周期。
(五)促進企業加快升級改造。各地應綜合考慮環境質量、發展狀況、治理技術、經濟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充分發揮環境標準引領企業升級改造和倒逼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環境質量超標地區,要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進程,制定並實施分階段逐步加嚴的地方標準。嚴格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計畫,推動企業升級改造。對於提前達到下階段更嚴排放標準的,鼓勵各地採取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企業提標改造。
推動燃煤、車用油品、船用燃料油、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標準的制修訂,增加有害物質控制和大氣環境保護要求,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環境友好型產品。
(六)嚴格監督劣質煤炭的生產使用。北方省份尤其是採暖期易出現空氣重污染的地區,要加快協調製定以環保指標為主要內容的、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煤炭質量標準。加大對煤炭使用企業的檢查力度,對燃用煤炭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依法處罰。
各地要高度關注城鄉結合部、農村地區的取暖用煤、生活用煤、蔬菜大棚用煤,在秋冬儲煤、用煤季節,要協調配合煤炭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加大抽查和督查力度,嚴厲打擊企業送檢樣品和實際使用不一致等弄虛作假行為。
落實環境治理任務,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提出了明確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治理任務,為環保產業擴大產業規模、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技術水平和市場化程度提供了大好機遇。環保產業發展也將為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七)擴大有效市場需求。按照“十三五”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各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本地區環境保護重點任務和治理需求,重點圍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土壤污染防治,推動實施一批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業污染治理、環境綜合整治等工程項目。
各地要向社會公開工程項目清單等信息,全面廢止妨礙形成統一開放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積極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投融資平台,推動多元治理模式,主動引導社會各界參與污染治理。
(八)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國家將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建立環境保護PPP中央項目儲備庫,並向社會推介優質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開發性金融資金、中央撥付的各類環保資金等將優先支持環境保護PPP項目的實施。各地要高度重視並結合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治理任務的需要,緊緊圍繞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等,建立重點推介項目庫,上報一批、實施一批、儲備一批。會同有關部門建立PPP項目綠色通道、部門聯批聯審一站式服務,制定支持性政策措施,確保高質量PPP項目的順利實施。
(九)鼓勵發展環境服務業。堅持污染者付費、損害者擔責的原則,不斷完善環境治理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運營服務標準、管理規範、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鼓勵工業污染源治理第三方運營。
推進環境諮詢服務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公司作為“環保管家”,向園區提供監測、監理、環保設施建設運營、污染治理等一體化環保服務和解決方案。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大力推進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
在城鎮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煙氣脫硫脫硝除塵、工業污染治理、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領域,鼓勵發展集投資融資、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等一體化的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環境治理特許經營模式。
各地要加快落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已經明確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政策,使收費標準能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通過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
(十)規範環境服務市場。嚴格依法監管環境服務市場,對於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超標排污的、偽造或篡改監測監控數據的,不僅要追究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還要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建設和運營單位責任,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給予聯合懲戒。對於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服務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也要依法追究責任,向社會公開,並限制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託項目。
(十一)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生態化治理技術。定期發布《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範技術名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技術信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組織開展散煤治理、黑臭水體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污染地塊和土壤修復等領域先進適用技術的經驗交流和試點示範,為企業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提供指導。環保專項資金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支持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示範套用。
(十二)大力推動治污工程生態化。各地要立足本地實際,遵循自然規律,把治污工程建設與生態修復、景觀營造有機結合,在有效治污的同時,打造出更多的環境友好型生態空間。
在黑臭水體治理、河流湖泊治污改造、污水和垃圾處理、排污口設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等領域,要採取自然生態化的設計理念,因地制宜地開展濕地、公園、綠地、生態涵養區等建設。特別是在城市河道污染治理中,要摒棄河道“三面光”模式,最大限度減少岸坡、地面硬化,儘可能多採用原生鄉土物種建設本地生境。
推進創新驅動,完善支持政策
創新環境保護政策,堅持逆向約束和正向激勵並重,增強市場主體環境保護內生動力,推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產業體系。
(十三)推行環保領跑者制度。選擇生產和使用量大、減排潛力大、標準完善、綠色供應鏈管理先進、環境友好替代技術成熟的產品,組織實施產品環保領跑者制度。國家制定環保領跑者標準和統一標識,發布環保領跑者產品名單,給予名譽獎勵和政策激勵。遴選工作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要加強跟蹤調查,對出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公開撤銷標識,並追繳補貼。
在鋼鐵、煤炭、電力、化工、建材、造紙、有色、鉛蓄電池等行業,選擇標桿企業,研究建立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
(十四)推進以綠色生產、綠色採購和綠色消費為重點的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研究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和標準規範,促進生態產品和綠色產品生產,加快構建綠色供應鏈產業體系。要以政府、企業綠色採購和公眾綠色消費為引導,利用市場槓桿效應,帶動產業鏈上下游採取節能環保措施,從全產業鏈進行綠色化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和環境影響,促進企業綠色轉型升級。
鼓勵各地學習借鑑上海、天津、深圳、東莞等地工作經驗,選擇排污量大、產業鏈長、綠色轉型潛力大的行業、工業園區,充分發揮鏈主企業和龍頭企業牽頭作用,組織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試點。鼓勵網際網路電商推行有各自特色的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引導有機食品生產和供應,推進綠色消費。
(十五)實施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排污收費經濟槓桿作用,協調完善排污收費政策,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積極性。
全面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實施其他處罰外,還要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超標和超總量排污的,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淘汰類的,要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研究增加排污收費種類,推動對揮發性有機物和施工揚塵等徵收排污費。
鼓勵各地研究制定季節性、區域性排污收費政策。在採暖季適當提高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引導有條件的企業“錯季”生產。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內的排污費徵收標準應大幅提升並逐步統一。
(十六)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建立弘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企業自律、綠色升級轉型等活動。對環境信用記錄好、信用評級高的誠信企業,每年可集中進行宣傳報導,並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活動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降低抽檢率。
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依法依規加強對環保失信行為的行政約束和懲戒,對存在違法違規記錄等失信主體,從嚴、從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加大執法抽查頻次和抽檢比例,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加強對環保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及時公開披露其相關信息,協助徵信機構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對其提高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限制提供貸款、保薦、保險等服務。
加強部門聯動。各級環保部門要將企業的環保守信和失信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向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貿易、銀監、證監、稅務等部門通報,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時時受限。
(十七)完善環境監管執法機制。全面推行“雙隨機”制度。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執法,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開展。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在建立完善監管企業信息庫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
要將依法嚴懲違法行為、加大信息公開作為“雙隨機”制度的核心。對於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超標排污、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依法實施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等措施,並向社會公開執法監管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等信息。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等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在移交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和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八)嚴格監督檢查。加大對環境質量改善不力地區環境監管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嚴格監管執法、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對於環境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較少且環境質量一段時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地市,我部將適時進行函詢,要求相關地市政府說明情況。對於環境保護工作不夠有力且環境質量一段時期不升反降的地市,我部將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責成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推進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