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在1989.01.26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6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在1989.01.26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在1989.01.26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9.01.26 實施時間 1989.01.26 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
1.昆明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發〔1989〕22號 說 明:已被2005年《國務院實施若干規定》,2004年《雲南省實施辦法》代替。2.昆明市東風廣場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89〕245號 說 明:(1)設定的管理制度和現行的管理體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訂...
第五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職責,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採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對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經濟建設與資金扶持 第七條上級國家機關制定國民...
第一條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依法制訂具體措施,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鞏...
教育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大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一、高度重視《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充分認識民族教育的戰略地位和重要意義,大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各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定》的貫徹落實作為新時期、新階段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省長:張中偉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一條 為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984年5月31日通過,2001年2月28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公布施行。2001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民族區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七十四條。該法論述了民族...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共同繁榮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觀,...
第一條 為保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以下簡稱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從自治地方的實際出發,幫助自治地方加速發展經濟、文化事業,提高社會生產力,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建設平等、團結、互助、繁榮的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於2011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發布單位 湖南省第十一大人代表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 2012年3月1日 通過日期 2011年11月2...
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1日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修訂)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加快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共同繁榮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當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在本地的貫徹執行,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依...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經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修訂。該《規定》共32條,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 ...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是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為了正確實行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30多年來,中國在實行這一制度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方面,獲得很大成功。簡史敘述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38年中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議 頒布時間 2001年05月25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5月25日 頒布單位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和轄有自治縣的市、地區的國家機關(以下簡稱上級國家機關),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維護和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第三條 上級國家...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事業,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尊重自治縣的自治權利;對涉及自治縣重大問題的決...
市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長期規劃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並徵求民族工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見。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修正)(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
審議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審議批准我省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討論、決定我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英文對照)》是2001年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顯辟責任輯。內容介紹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得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在2007年11月30日通過並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30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由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釋義及實用指南》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春生 內容簡介 隨著形勢的發展,1984年制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的情況,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顧政策也需作相應調整。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0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