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防止疾病傳播,規範無主遺體的處理程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防止疾病傳播,規範無主遺體的處理程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主遺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無人認領,經公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公告期滿,仍無親屬及責任人履行處理義務的遺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主遺體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無主遺體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各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無主遺體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無主遺體處理的經費保障,並將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相互配合做好無主遺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無人認領的遺體,由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驗和對遺體進行檢驗,完成拍照、取樣等保全證據工作,並提取指紋和個體基因樣本檢材,進行檢驗鑑定和資料庫查詢,同時做好屍源的查找工作,並在市級以上報刊等媒體或者公安系統對外公布的社會公眾信息網上登載限期認屍啟事。公告認屍期限為15日,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遺體,由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發現地縣(區)民政部門處置遺體。
但是,在醫院死亡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醫院負責對死因進行鑑定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與死者有關的信息資料;涉及治安、刑事、事故死亡的,醫院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與死者死因有關的信息資料,移交死者隨身財物。所在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條

腐爛的無主遺體,經發現地公安機關勘驗後出具死亡證明,通知發現地民政部門處理遺體。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火化,在市級以上報刊登載限期認領骨灰啟事。

第七條

對於民族身份能夠確認為允許土葬的回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主遺體,經發現地公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後,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昆明市回族等少數民族殯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遺體進行處置。

第八條

涉外、涉港澳台的無主遺體,經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後,由發現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外事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置。

第九條

在保存期內有親屬或者單位前來認領遺體或者骨灰的,由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接待,經審查和組織辨認,確認死者身份後,出具領取遺體或者骨灰的證明,並返還死者隨身物品。

第十條

公安機關對無主遺體的隨身財物要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有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現金,屬於非刑事案件,保存90日期滿無親屬認領的,應當登記造冊上繳財政部門;屬於刑事案件,保存一年期滿無親屬認領的,應當登記造冊上繳財政部門。其他無保存價值的物品及違禁物品,由保存單位依法進行銷毀。

第十一條

無主遺體的保存期限為20日。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縣(區)民政部門接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主遺體的死亡證明或者處理遺體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處理遺體。
殯儀館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無主遺體的登記、接運、火化及骨灰存放手續。

第十三條

無主遺體的骨灰保存期限為90日。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掩埋處理。

第十四條

無主遺體的登報公告、檢驗鑑定和延期保存等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核實撥付。
無主遺體的保存(20日以內)、包紮、運屍、火化及個體基因檢材提取費用由發現地縣(區)民政部門承擔,在社會救濟費中列支。
殯儀館定期向縣(區)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結算費用。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及醫院、殯儀館應當建立聯合處理無主遺體的登記、交接制度。
建立民政、公安、財政、衛生等部門共同參與研究處理無主遺體相關事宜的聯繫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或者故意拖延處理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出具死亡證明或者無死亡證明處理遺體的;
(三)不按規定公告和查找屍源的;
(四)不按規定妥善保管,造成無主遺體損壞、遺失的;
(五)不按規定保管、處理無主遺體隨身財物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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