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完善昆明市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雲政辦發〔2019〕1號)有關規定,按照制度相銜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資金可持續的目標要求,到2020年基本實現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與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並軌,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人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範圍。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保障範圍和標準
(一)保障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2007年1月1日以後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後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土地被徵用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人員;本意見實施時,已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參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機關
事業單位在編及離退休人員、隨用人單位以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納入本實施意見保障範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問題依照國務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員從其規定。
(二)保障方式和補助標準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員應按照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參保繳費補助。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助。
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每年可享受1次定額參保繳費補助。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繳費補助所需資金從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列支。市級參保繳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重複征地的不重複享受補助。若參保人在繳費階段死亡、補助年限達不到15年的,剩餘補助不予發放。
已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檔案參保的被征地人員,不按照本意見選擇並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將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統籌賬戶資金併入養老保障專項資金。個人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不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政府補助。
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全面推行後,補助標準可根據專項資金總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指數變動等適時調整。
二、 補助辦法
(一)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人員
1.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未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檔案參保的被征地人員,未年滿60周歲的,在履行繳費義務後,按年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並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
2. 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檔案參保的被征地人員,將其已繳納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享受的政府補貼視為個人賬戶累積資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補貼低於本意見規定的15年參保繳費補助總額,差額部分應予以補足。以個人賬戶累積資金為基數,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新的待遇標準,若新待遇標準高於原待遇標準,按照新標準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標準低於原待遇標準,按照原標準享受待遇,差額部分由專項資金予以一次性補足。為保障原待遇不降低,補足的一次性專項資金不可繼承。核定後的個人賬戶累積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已年滿60周歲的,應扣除已領取的待遇總額。
3. 為確保制度平穩銜接過渡,本意見實施之日已年滿55周歲未年滿60周歲的原被征地養老保險女性參保人,按原標準和條件領取待遇,同時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義務,在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
4.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檔案領取附加養老待遇的參保人繼續享受相應待遇。
(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人員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規定繳費並提供繳費憑證後,每年可申請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若本意見規定的參保繳費補助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其中,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檔案參保的被征地人員,其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次性退還本人,並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係。
三、 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嚴格執行“先保後征”。政府徵用土地時,收取被征地人員
社會保障金作為專項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資金落實情況將作為征地報批過程中的必要條件。自然資源規劃及有關部門應對歷年來應繳未繳的專項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和追繳。
(二)建立風險準備金。在土地出讓後,按照當年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10%的標準提取資金,建立風險準備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強化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實行市級統籌,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賬核算。專項資金支付不足時由市人民政府通過風險準備金補助。
四、 組織實施與職責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部署,加強對昆明市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及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對重要工作進行決策、指導、協調、督促。領導小組下設專項工作辦公室,分別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專項工作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分工協作,加強對口聯繫,負責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難題,提交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二)明確職責分工。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社保審核、參保補助、個人賬戶管理、待遇審核發放等經辦服務工作;
市財政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被征地人員政府補助所需資金的劃撥、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專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被征地人員身份確認、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金徵收和清欠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被征地人員
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審核,協同做好被征地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市審計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對專項資金及風險準備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工作;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被征地人員戶籍、年齡等身份信息的確認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搭建,促進政府信息數據共享等工作。
(三)壓實縣(市)區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落實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轄區內被征地人員身份確認、補助條件審查、參保經辦等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全面準確地宣講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做到公開公正、陽光操作,防止群體性上訪和重大輿情事件的發生。要對保障範圍嚴格把關,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納入補助範圍。如因把關不嚴,自行擴大保障範圍,所產生的資金和後果自行承擔。
(四)提升管理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投入及經辦隊伍建設,統一和規範經辦業務操作流程,嚴格經辦管理規程。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平台建設等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定期數據分析比對制度,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升經辦服務能力和效率。
(五)嚴格監督檢查。市級各部門在改革推進過程中,要強化監督檢查。按照誠信、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及個人需對提供的數據及材料負責。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審核把關不嚴而出現的錯報、漏報導致執行政策存在偏差,造成資金損失,引發矛盾糾紛,將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有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將移交紀檢或法務部門處理。
本意見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解讀材料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一)出台背景。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問題,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五華區、呈貢區和富民縣開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工作試點,並在試點的基礎上於2008年制定出台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號)。自2008年5月1日在全市全面實施以來,積極引導被征地人員參保,為解決被征地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覆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建立,為避免制度碎片化,國家和省提出進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的要求。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
社會保險制度。按照《社會保險法釋義》,《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明確了兩點:一是征地過程中應按照“先保後征”原則,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用;二是被征地農民
社會保障政策的方向是納入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雲政辦發〔2019〕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按照國家關於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主動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目標任務
《指導意見》明確,按照制度相銜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資金可持續的目標要求,到2020年基本實現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與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並軌,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人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範圍。
三、保障範圍
《實施意見》明確,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2007年1月1日以後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後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土地被徵用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人員。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已參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保障範圍主要是在省的制度框架內,結合昆明市實際予以確定。需要說明的是:1.時間上,因我市是從2007年開始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開始徵集被征地人員保障專項資金,所以確定我市保障範圍從2007年1月1日開始。2.面積上,根據專項資金規模以及很多縣區反映的人均耕地面積大於0.3畝,但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難以界定等因素,人均耕地面積大於0.3畝的被征地人員暫不納入。3.年齡上,根據省里的指導意見,將昆明市的政策統一到省的政策上來,與省里保持一致。
四、保障方式
《實施意見》明確,被征地人員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參保繳費補助。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助。這一規定包含了四點:一是《實施意見》開始執行,不能再按原辦法辦理參保,新參保人一律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按原辦法參保的人員要銜接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加以保障;三是對於被征地人員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其自願選擇。四是被征地人員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完繳費義務後,才可以享受參保繳費補助,不參保不享受補助。
五、繳費補助和標準
《實施意見》明確,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每年可享受1次定額參保繳費補助。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繳費補助所需資金從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市級參保繳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這一規定主要包含了二個含義:一是無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每年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金額都是一樣的,每年只享受一次;二是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最低累計繳費年限相對應,累計享受參保繳費補助的年限不超過15年。
關於參保繳費補助的標準,根據省《指導意見》規定的補助標準範圍,結合我市專項資金規模,確定我市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從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若參保人在繳費階段死亡、補助年限未達到15年的,剩餘補助不予發放。
已按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這一次要全部銜接進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來,因此對於已參保人員既不選擇參加城居保也不選擇參加職工保,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係,以後參保不再享受政府補助。這只是一種手段,目的就是要促使參保人必須選擇並軌,所以,在開展工作時,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六、補助辦法
被征地人員享受參保繳費補助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種方式分別執行不同的補助辦法。
(一)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人員,其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針對不同條件的人員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未按原辦法參保、且未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在個人完成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將其應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其個人賬戶,逐年補助,累計不超過15年。如果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剩餘的參保繳費補助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例:參保繳費補助為每人每年1000元,參保人張X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了9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則剩餘6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即6×1000=6000元)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參保人應領取的待遇根據其個人賬戶累計額等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進行核定。
第二種情況,未按原辦法參保、且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員。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其個人賬戶,增加的這部分參保繳費補助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例:參保繳費補助為每人每年1000元,參保人張X已經年滿60周歲、並且每月已經領取123元養老金,張X應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即15×1000=15000元),在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後,張X每月增加的養老金為15000÷139≈107.91元,與原有的123元養老金疊加享受,累計應領取的養老金為123+107.91=230.91元。
第三種情況,已按原辦法參保、且未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規定將其已繳納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享受的政府補貼視為個人賬戶累積資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補貼低於本意見規定的15年參保繳費補助總額,差額部分應予以補足。以個人賬戶累積資金為基數,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新的待遇標準,若新待遇標準高於原待遇標準,按新標準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標準低於原待遇標準,按原標準享受待遇,差額部分由專項資金予以一次性補足。核定後的個人賬戶累積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這一規定包含兩個含義:一是明確了已按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必須銜接併入以及如何銜接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二是確保了已按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的養老權益不受影響。
第四種情況,已按原辦法參保、且已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同樣要銜接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併入的辦法與第三種情況基本一致,區別僅在於由於年滿60周歲的人員已經按原辦法的規定領取過部分待遇,所以在銜接併入的時候,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額需要扣除掉其已經領取過的待遇總額。
需要說明的是:1.根據原辦法,參保人繳費年限達到或超過15年,且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即可領取待遇,但是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不論男女均年滿60歲才可領取待遇。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及平穩過渡,我市做出規定,即本意見實施之日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原被征地養老保險女性參保人,按原標準和條件領取待遇,同時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義務,在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
2. 根據原辦法,領取基本養老生活費時,繳費超過15年的,根據超過的繳費月數計發附加養老生活費。《實施意見》為保障政策的連續性和原參保人的利益,明確了原領取附加養老生活費的人員,仍繼續享受。
(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被征地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規定繳費並提供繳費憑證後,每年可申請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若本意見規定的參保繳費補助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 已按照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其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次性退還本人,並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係。
以上規定包含二個含義,一是未按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其繳費階段,按照規定繳費並提供繳費憑證後,每年可申請享受一次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不記入其個人賬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參保人達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參保繳費補助年限未達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給本人,其養老金待遇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二是已經按照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若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先退後補”的方式處理,即先終止原參保關係,將其按照原辦法繳納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次性退還本人,再按照未按原辦法參保的被征地人員的補助辦法享受相應的參保繳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