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營造美麗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的燈光夜景設定與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燈光夜景是指:
(一)建築物、構築物外打燈、輪廓燈;
(二)建築物頂端及立面霓虹燈;
(三)沿街經營性單位(包括個體私營者,下同)夜景照明燈光和門頭燈箱、霓虹燈及櫥窗裝飾燈光;
(四)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廣告燈光;
(五)道路、橋樑、廣場、河道、公共場所照明燈光及夜景景觀燈飾。
第四條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燈光夜景工作,負責全市燈光夜景工程的規劃、監督及檢查。
根據昆明市燈光夜景工程實施方案,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燈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園林、工商、公安、消防、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燈光夜景工程工作。
第五條 本市燈光夜景的設定與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
鼓勵各單位積極安裝燈光夜景設施,加強燈光夜景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燈光夜景設定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燈光夜景照明設施必須按照經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設定安裝。
第七條 凡本市10層以上(含10層)高層建築和重要建築,必須在頂端設定具有標誌性的霓虹燈或經審查登記的廣告性霓虹燈。
第八條 城鎮沿街經營性單位,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亭棚、大中型構築物、門頭的商店招牌,都必須安裝裝飾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大中型公共建築、風貌建築的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安裝,由產權單位負責。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安裝,由經營者負責。
道路、橋樑、廣場、河道、公共場所、花壇、綠地的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安裝,由城管、園林等部門或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戶外經營性廣告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安裝,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
非經營性燈光夜景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標誌性指示牌)的安裝,由使用者負責。
第九條 擬建和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商貿樓的燈光夜景照明設施,必須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在整修後的街道進行建築外檐再裝修時,其立面燈光裝飾必須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與外檐裝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條 戶外經營性廣告的設定,應當以霓虹燈、燈箱、電腦噴繪外打燈、電子顯示屏、電動翻轉等新材料、新技術的形式設計安裝。
第十二條 沿街商業經營性單位的門頭招牌,應當以霓虹燈、燈箱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第十三條 凡安裝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道路、橋樑、廣場、河道、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是燈光夜景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燈光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五條 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個人(以下稱責任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並服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逐步進入燈光控制中心,實行統一開啟和關閉。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改變、移動、拆除燈光夜景照明設施時,必須報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燈光夜景的開啟時間為:冬、春兩季不得晚於19時30分,夏、秋兩季不得晚於20時;關閉時間為:冬、春兩季不得早於22時,夏、秋兩季不得早於22時30分。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櫥窗的裝飾性燈光以及人行天橋的燈光夜景必須每日按時開啟。
東風廣場、金馬碧雞廣場、近日公園、南屏街周邊的標誌性建築、大中型建築和春城路沿線的燈光夜景必須每日按時開啟。
二環路以內的其它大中型建築的燈光夜景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按時開啟。
立交橋的橋墩燈光必須每日開啟,護欄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按時開啟。
河道沿岸橋樑的裝飾燈光必須每日按時開啟,堤岸兩側的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按時開啟。各類燈光夜景的設定單位可提前開燈,延遲關燈。
第十九條 組織全市性重大活動或迎接重要外賓需要臨時開放燈光夜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按照要求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條 燈光夜景採取設定專用電錶與核定用電基數相結合的方式計量。由燈光夜景的設定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由供電部門設定專用電錶,設定專用電錶確有困難的,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電部門確認後,由供電部門核定用電基數。
第二十一條 燈光夜景用電按非居民照明用電的優惠電價計價收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確認的商業廣告燈光用電除外),費用由燈光夜景的設定單位承擔。
不得將燈光夜景用電轉為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燈光夜景的檢查和監督,各設定單位對燈光夜景應設專人管理,保持燈光夜景設施的完好,定期檢修、維護和更新,出現故障或損壞時,要及時修復,確保燈光夜景安全、完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愛護燈光夜景設施,對損毀燈光夜景設施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和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拒不安裝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時間啟閉燈光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燈光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局部或整體不亮的,不及時維修或更換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強行拆除,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改變、移動、拆除燈光夜景照明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將燈光夜景用電轉為其他用途的,按《電力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城建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城市燈光夜景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燈光夜景管理工作職責的;
(二)不文明執法和在執法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昆政發〔1999〕4號《昆明市城市燈光夜景設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