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浪費用水處罰細則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25號
- 發布日期:1992-05-14
- 生效日期:1992-05-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25號
【發布日期】1992-05-14
【生效日期】1992-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或節約用水設施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產使用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昆明市計畫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要求完成節水措施項目的,從該項目應當投入使用之日起,按其應節水量處以水費10倍以內的罰款,直至實現措施為止。
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的,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5、空調冷卻水、設備冷卻水未重複使用而直接排放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6、建築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其它臨時用水未辦理臨時用水指標,又未裝表計量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因管理不善造成長流水、跑水、漏水的,按損失水量水費的20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下罰款。
7、因工程施工、運輸或其它人為因素,損壞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造成跑水浪費的,對肇事單位按損失水量水費的20倍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8、未取消用水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按其包費戶數,每戶每月按10噸以下的罰款,直至取消包費制為止。
9、未經批准,擅自將消防水挪做它用的,每次處以1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元以下罰款。
10、專用消火栓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部門取水口等部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每個滴漏點處以10至50元的罰款。
11、單位的衛生設備、用水管道、閥門等,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的,每個滴漏點處以5至25元的罰款。
12、居民的用水設備滴漏水的,應及時報告管理單位或供水單位請求修理或自行修理。如不及時報告又不自行修理的,每個滴漏點處以5至10元的罰款。
13、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對民眾舉報的漏水超過3天仍沒有修復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人處以30元以下的罰款。
14、嚴格控制使用地下水,超計畫開採地下水的,超量部份按自來水水價的2到5倍加價收費。
凡違反本條以上各款被罰後仍不按期改正的,加倍處罰,直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