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水質衛生,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昆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水質衛生,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是指對二次供水水質和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區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市)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昆明轎子山旅遊開發區管委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檢測工作。
水務、住建、規劃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六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使用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產品;
(二)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與消防水池分建,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者自建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便於防護和清洗,排水應當通暢。儲水設施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化糞池、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圍2米以內不得有污水管道;
(四)儲水設施內壁應當堅固、光潔、不滲漏,入孔或者水箱入口應當有蓋(或者門),並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鎖裝置,並有防止雨雪滲漏的設施,透氣孔、通風管應當安裝防護罩;
(五)儲水設施結構合理,無死水區,機泵室與儲水設施分建,泄水管應當設定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負責或者委託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委託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向用戶公布;
(三)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
(四)建立衛生檔案,將清洗消毒記錄、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保存;
(五)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每年覆核一次。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用戶資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消毒技術規範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淨水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供(管)水和清洗消毒作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參加衛生知識培訓,併到具備預防性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和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抽檢每年不得少於1次。
檢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應急事件處理和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處置。
第十七條
因二次供水被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毒、介水性傳播疾病等危及公眾身體健康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或者未按規定申請《衛生許可證》年度覆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除垢劑、淨水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供(管)水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上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專業清洗消毒單位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測,發現水質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昆明市城鎮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昆政發〔1998〕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