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50號
【發布日期】1987-07-17
【生效日期】1987-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987年7月17日昆政發〔1987〕150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更好地為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供水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的城市供水,實行“開源節流並重”的原則,在加強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同時,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三條 城市供水的範圍,為《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成區,獨立的工礦區,遠郊用水量大的單位及郊縣區城鎮,原則上自行建立供水系統。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局為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門。昆明市自來水公司是我市城市供水企業。市環保局、水利局、衛生局應積極配合,搞好我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五條 對城市供水水源如松華壩水庫、滇池、地下水以及各類泉水(龍潭),城市規劃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要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嚴加保護。
第六條 本市地下水為可流動資源,屬全民所有。在當前供水不足的情況下,利用地下水是城市供水的一種重要補充手段。凡是使用地下水的單位,應按《昆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事員法》的規定嚴格執行,並應結合本地區地下水儲量和開採現狀,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第七條 禁止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及自來水廠附近排放各種廢水及有毒有害物質、污穢物品、動物牲畜屍體,堆放垃圾糞草或從事有礙水源衛生的各種作業。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個均不得損壞和擅自移動水源管理區域內的各種保護標誌和設施。
第九條 城市供水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建委和衛生部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加強水源水質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條 城市供水設施包括取水口、水源管道,淨水廠、泵站、水池、供水管道、閘門、水錶、消防栓、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設施(除消防栓)以及用戶立戶水錶以外連線供水管網的部分(含水錶),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養護;立戶水錶以內的用水管理,由用戶自行維修,養護。用戶無力維修的,可委託自來水公司有償修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動、毀壞、壓蓋或拆除城市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禁止在供水幹道兩側三米內修建房屋、機械打樁、挖沙取土或在危及供水管線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三條 因建築施工或其他作業需要,必須移動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時,應報規劃部門審核,經市自來水公司同意後方可動工,移動所需的全部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用戶需連線公用消防栓管網時,應經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和市自來水公司同意,由使用單位負責安裝並維修。單位內部使用的消防栓,應裝表計量,按標準收費。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條 對城市自來水及地下水應加強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杜絕浪費現象。耗水大戶應制定用水計畫和耗水定額,經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核准後,按計畫供應,超計畫用水的,超出部分加倍收費。
第十六條 新建或改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1)提出要求新建或改建供水設施的書面申請;
(2)做好施工設計和施工預算;
(3)辦理開挖路面許可證;
(4)按規定交納供水設施費並預交工程安裝款。
用戶自備材料,材料應經市自來水公司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用戶自行安裝的供水管道口徑及其他內部用水設施,應符合規定要求,經市自來水公司檢查合格後方能供水。
第十七條 用戶自籌資金興建的自來水管道設施,立戶水錶以外的部分轉為公用設施,供水部門在保證出資單位用水的前提下,可利用其管道發展其他用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自來水管線上直接安裝水泵抽水,高層建築需要設定加壓水池或水箱時,須經市自來水公司批准。
第十九條 使用地下水源的單位,不得將自備機井的管道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
第二十條 用戶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漏水,應及時報告市自來水公司,由公司負責修復,凡漏水不報造成的損失,由用戶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按規定的水費標準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每天按應交水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自來水用戶的開戶、過戶、銷戶手續均由市自來水公司辦理。停止用水而未辦銷戶手續的,按其使用期間的平均用量收取水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私接水管,私自轉讓戶頭,轉讓用水牟利。
第五章 供水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自來水公司要做好供水服務工作,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壓夠、水量足、計量準、裝修及時,服務周到。
第二十五條 市自來水公司應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做到有計畫地改善供水和用水條件,及時排除堵塞、鏽蝕、漏水等故障,認真聽取用戶意見,熱情為廣大用戶服務。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六條 破壞水源保護設施,污染水源水質而影響正常供水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能輕重對責任者罰款二十至五十元,對責任單位罰款五千至一萬元,觸犯法律的,依法論處。
第二十七條 損壞、埋壓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拆毀消防栓、水門,將自備水源接入自來水管網,私自安裝、增設、改建、拆除供水設施,隨意開啟水錶鉛封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對責任者以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觸犯法律的,依法論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及其它用水管理規定,拒絕繳納水費,干擾、刁難、阻礙供水部門執行正常工作任務或搶修任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元至一千元罰款,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條 市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工因工作失職造成停水或其它責任事故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論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