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在1998.07.14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7.14
- 實施時間:1998.07.14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改善二次供水的水質衛生狀況,杜絕水體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為水源,採用二次加壓供水和用高低位水箱(池)調節供水方式(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生活飲用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居民住戶等,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衛生狀況監測工作,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工作,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以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二次供水水箱(池),所用建築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無異味;嚴禁採用冷鍍管和不符合衛生許可的塑膠管等作為供水管材;水箱(池)必須加蓋上鎖;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應有密封防護設施;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與下水道連線。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施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部門參加。
第七條 二次供水管理實行“衛生許可證”和“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證”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兩證”每年分別檢審一次。
第八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單位,應如實將本單位的二次供水水箱的數目、規格、結構向市衛生防疫部門和當地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申報,由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企業進行清洗消毒,經市衛生防疫站檢驗合格後,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衛生許可證”;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檢查合格後,發給“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證”。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並經檢驗合格,取得“兩證”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二次供水水箱(池)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及個人負責。
以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整治。水質受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器具和化學藥劑,必須是經國家衛生部批准的合格產品。
第十二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企業,必須取得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資質合格,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並領取“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健康合格證”每年檢審一次。
患有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及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申報領取“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罰款。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而又拒絕清洗消毒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過程中,使用不符合衛生許可的清洗器具和化學藥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及清洗消毒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上崗的,責令其限期離崗,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人單位按每招用一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申報領取“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證”而擅自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供水管材、塗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資質審查合格而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經營活動的,沒收經營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視水質污染情況通知供水部門停止供水,待排除污染,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因水污染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進行賠償,造成危害後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衛生局、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復(1990)60號文批准的《昆明市二次供水水箱(池)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