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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組朵備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及依法授權或者委託本市進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並對公路路域環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開展管理和保阿您連蒸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縣(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公路路政管理;縣(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屬地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公路路政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工商、質監、財政、安全監管、林業、城管綜合執法、規劃、園林綠化、水務、農業等行政背店贈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路護路的宣傳,協助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腳套埋水平,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護公路。
第九條 公享精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攜帶現場勘驗檢查器材、執法取證設備、安全警示標誌,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並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省交少盼鑽頸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服裝的種類、著裝標準和換裝年限,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著(換)裝經費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縣(區)分級承擔。
第十條 市、縣(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協管員協助開展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聘用協管員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或者縣(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聘用協管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所聘用人員在上崗前應當進行培訓。
聘用協管員的標準、條件以及朵贈愉管理要求,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用房應當納入公路規劃設計方案,並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劃、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自新建、改建公路開工建設時起依法開展相關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後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的相關圖表資料、協定書、土地使用權證等公路路產資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應當和公路建設同步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經費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所轄公路實施路政巡查,並建立健全巡查記錄和統計制度;其中,高等級公路實行全天分時段巡查,並不少於3次;縣道、鄉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隱患時,能夠排除的應當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及時通知所屬路段的公路養護或者公路經營單位,並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林業、國土資源、水務、城管綜合執法、園林綠化等部門,對公路建築控制區進行綜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環境。
第十七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公路路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並協助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路養護、公路經營等單位,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按照省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管理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與公路經營單位簽訂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涉路施工活動涉及經營性公路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相關許可時,應當徵求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採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採取流動檢查檢測方式的,可以使用攜帶型稱重儀進行現場取證。攜帶型稱重儀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時,應當將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治超工作機構、治超成員單位及上級治超工作機構。治超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縣(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道出入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事先徵求公路沿線村社和企事業單位的意見,並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鄉道、村道限高、限寬設施的指導性標準,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授權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管理的城市道路,參照公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應當和公路建設同步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經費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所轄公路實施路政巡查,並建立健全巡查記錄和統計制度;其中,高等級公路實行全天分時段巡查,並不少於3次;縣道、鄉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隱患時,能夠排除的應當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及時通知所屬路段的公路養護或者公路經營單位,並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林業、國土資源、水務、城管綜合執法、園林綠化等部門,對公路建築控制區進行綜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環境。
第十七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公路路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並協助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路養護、公路經營等單位,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按照省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管理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與公路經營單位簽訂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涉路施工活動涉及經營性公路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相關許可時,應當徵求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採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採取流動檢查檢測方式的,可以使用攜帶型稱重儀進行現場取證。攜帶型稱重儀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時,應當將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治超工作機構、治超成員單位及上級治超工作機構。治超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縣(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道出入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事先徵求公路沿線村社和企事業單位的意見,並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鄉道、村道限高、限寬設施的指導性標準,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授權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管理的城市道路,參照公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