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畜禽疫病的傳播,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省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畜禽及其產品實施運輸檢疫的規定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35號
【發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35號
【發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畜禽及其產品實施運輸檢疫的規定
(1989年6月15日昆政發〔1989〕135號)
為預防畜禽疫病的傳播,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省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畜禽及其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需要運輸的畜禽及其產品,均應執行運輸檢疫制度。本市運輸檢疫工作,由市、縣(區)畜禽檢疫站按轄區範圍分工負責,鐵路運輸由鐵路獸醫檢疫站專職負責。
畜禽檢疫管理部門可在交通要道、車站、碼頭和機場設定檢疫站、點,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協助提供工作條件。檢疫人員上崗時,應佩帶統一的檢疫標誌和經公安部門認可的交通運輸檢查標誌。
畜禽檢疫管理部門可在交通要道、車站、碼頭和機場設定檢疫站、點,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協助提供工作條件。檢疫人員上崗時,應佩帶統一的檢疫標誌和經公安部門認可的交通運輸檢查標誌。
第三條本市大中型屠宰、加工、冷凍食品企業,具備檢疫條件的,經市畜禽檢疫主管部門審查後,可委託企業負責檢疫,農業部門專管機構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實施運輸檢疫的品種如下:
家畜家禽,實驗動物,觀賞動物和演藝動物。
動物產品為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肪、臟器、醃臘製品、血液、乳、毛、骨、角、蹄、種蛋、皮張、冷凍精液等。
家畜家禽,實驗動物,觀賞動物和演藝動物。
動物產品為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肪、臟器、醃臘製品、血液、乳、毛、骨、角、蹄、種蛋、皮張、冷凍精液等。
第五條檢疫內容為:動物傳染病以及農牧部門規定需要檢疫的其他傳染病(詳見農牧漁業部《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雲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包括人畜共患病、寄生蟲病,以及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肉類等。
第六條從外地運進我市的畜禽及其產品,須有檢疫合格證明。無檢疫合格證明或證明逾期的,由到達地的市、縣(區)檢疫機構進行補檢並按規定收取檢疫費。不合格的,不準進入本市或上市交易。
第七條運往外地的畜禽及其產品,由貨主持產地檢疫證明或預防注射證明,在啟運前三至五日間向當地畜禽檢疫站報告,合格的,出具運輸檢疫合格證明;不合格的,按檢疫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證件逾期或證件不符的,就地進行補檢。
第八條運輸途中發現畜禽及其產品染疫,或畜禽大批死亡時,押運人員應及時向車、船或飛機負責人報告,就地或到指定地點接受當地畜禽檢疫部門的監督處理。嚴禁押運人員將染疫或死亡的畜禽及其產品在途中出售、屠宰或隨意丟棄。
第九條畜禽及其產品運抵目的地後,貨主應通知當地檢疫機構進行驗證檢查或檢疫處理。
第十條對過境運輸的畜禽及其產品,由當地檢疫部門負責驗證、查物。對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1、證件逾期或證物不符的,在實行重檢並出具檢疫證明後,處以罰款。
2、無證啟運的,中止運輸實行補檢後再啟運。補檢的費用加倍收取。
3、偽造或塗改證件、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應中止運輸,由當地防疫檢疫機構處理。
1、證件逾期或證物不符的,在實行重檢並出具檢疫證明後,處以罰款。
2、無證啟運的,中止運輸實行補檢後再啟運。補檢的費用加倍收取。
3、偽造或塗改證件、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應中止運輸,由當地防疫檢疫機構處理。
第十一條進出口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由昆明動植物檢疫所負責,檢疫結果應通報昆明市家畜家禽檢疫站。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到傳染病疫區採購、運輸畜禽及其產品。
第十三條承運畜禽及其產品的運輸單位或個人,應憑省鐵路獸醫檢疫站或昆明市縣(區)以上家畜家禽檢疫站出具的運輸檢疫證明,方能辦理承運。對運輸工具,在裝前和卸後應進行清洗消毒,並對污物作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檢疫機構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1、警告、限期改進;
2、通報批評;
3、責令停業整頓;
4、沒收非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
5、處以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6、扣押、沒收、銷毀和責令追回違禁畜禽及其產品;
7、吊銷獸醫合格證。
以上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併使用。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收入,按有關規定處理。
1、警告、限期改進;
2、通報批評;
3、責令停業整頓;
4、沒收非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
5、處以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6、扣押、沒收、銷毀和責令追回違禁畜禽及其產品;
7、吊銷獸醫合格證。
以上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併使用。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收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造成人員染病死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妨礙檢疫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檢疫部門的上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檢疫管理部門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檢疫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昆明市農業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農業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
昆明市農業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