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器材產品銷售管理的辦法

根據公安部、商業部公通字(1991)14號檔案規定和雲消(1988)12號檔案及昆明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器材產品銷售管理的辦法
  • 時間 :1991-05-23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1]20號
【發布日期】1991-05-23
【生效日期】1991-05-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器材產品銷售管理的辦法
(1991年5月23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91〕20號文批准)
根據公安部、商業部公通字(1991)14號檔案規定和雲消(1988)12號檔案及昆明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從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凡在昆明市銷售消防器材以及銷售用於提高建築物耐火等級的防火塗料和裝修材料的單位,須持公安部的生產許可證或產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的認可證(必須取得國家級消防產品檢測中心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方可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交消防支隊審查。經審查合格並發給在昆銷售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各銷售單位的情況,由市消防支隊負責通報各設計、施工、建設等有關單位。
二、各設計、施工、建設等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消防支隊通報的廠家和產品進行選廠、選型,並將選廠、選型報告消防支隊審查備案。
三、選廠、選型報告批覆後,由消防支隊建立各建築工程的消防設施配置檔案。
四、消防支隊根據其銷售產品質量情況和用戶反映情況,每半年對取得銷售許可證的單位檢審情況通報各級設計、施工、建設等有關部門。
五、對於在銷售過程中不服從市消防支隊監督管理,且用戶意見較大的經銷單位和產品,由消防支隊吊銷其在昆銷售的許可證並根據情況對有關單位及當事人按消防法規進行處罰,對銷售偽劣產品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規定從批准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