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29號
- 發布日期:1986-06-17
- 生效日期:1986-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1986年6月17日市政府 以昆政發〔1986〕129號文轉發)為適應開放、搞活的新形勢,維護社會治安,保證城鎮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關於城鎮斬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昆明市暫住、寄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04.09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暫住、寄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的計畫生育政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暫住、寄住人口”,是指戶口不在...
昆明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 (1993年6月26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93〕52號文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暫住人口系指常住戶口不在本市,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員:(...
租賃雙方應向所在地鄉政府領取並填寫統一印製的《租賃房屋申請表》,並交驗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及經房管部門認可的租約;從事商業、工付業的,還需交驗工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經批准正式發給《租賃證》後,建立租賃關係,外地來昆的承租人,還應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五)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1995年10月2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六)雲南省公路養路費減征免徵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七)雲南省邊境口岸收費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八)雲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1999年11月18日雲南省...
(一)制定暫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訓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暫住人口開展法制教育;(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現任和措施;(三)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違反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以及侵害暫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四)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暫住人口統計工作。第八條 從事建築、運輸、採礦等行業...
隨著本市城鎮化的擴大,流動人口不斷增多,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也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該項工作將直接影響到本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進程。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1995年市人大出台了《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流動人口管理和維護其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廣東省城鄉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城鄉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鄉暫住人口按下列規定管理:(一)凡離開本市、本鄉鎮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8月10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發布)為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以下辦法。一、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外國企業常駐青島...
第二十條 對偽造、變造或竊取他人《暫住證》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負責管理暫住戶口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對拖延辦理有關手續,故意刁難暫住人口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
(三)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四、《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大政發[1990]150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改)(一)第八條中的“《大連市城鎮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修改為“《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區、城鎮、鄉村暫住三日以上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一)探親、訪友、休假、旅遊的...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在1997.12.29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一、《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1、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本規定申領暫住證的,責令補辦暫住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在貴陽設立辦事機構的暫行規定》(築發〔1989〕11號)同時廢止。
要加強檢查督促,對問題突出的場所、單位要追究其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責任。(八)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家計生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國家計生委令第1號)和省政府《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發證、驗證制度,積極提供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
4.上海市第五次流動人口抽樣調查表的填寫說明和 編碼方法 5.上海市第五次流動人口抽樣調查的主要數據 二、上海市第五次流動人口抽樣調查樣本匯總 三、流動人口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一)戶口管理 1.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2.上海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3.暫住證申領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
28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實行重獎的暫行辦法 寧政發[1992]104號 1992年10月24日 已被1999年自治區政府發布的寧政發[1999]2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獎有功科技人員的試行辦法》代替 29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規定 寧政發[1993]17號 1993年3...
48、合肥市城鎮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合政[1984]149號) 49、合肥市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合政[1987]1號) 50、合肥市關於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合政[1988]97號) 51、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9號) 52、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規...
(十五)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星火計畫”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5日 寧政發〔1987〕64號)(十六)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1992年10月24日 寧政發〔1992〕104號)(十七)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兼併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 寧政發〔1989〕36號)...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一:應予修訂的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一、烏魯木齊市城市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施行)修改內容:1、刪除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條。2、刪除第二十七條中“對...
(十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進入海南經濟特區人員管理的公告(1989年3月4日發布)(十四)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5月26日發布)(十五)海南省“星火計畫”發展基金管理辦法(1989年7月24日發布)(十六)海南省專利發展基金管理辦法(1989年7月24日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來我市市區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及隨住家屬和自本規定公布後批准調(遷)入我市市區的人口及用人單位。第三條 在市計委設立城市機械增長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管理辦公室),現制訂我市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對遷入我市市區落戶人員審批,收繳城市社會事業和基礎...
九、 蘇州市城鎮內河治安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3月27日) 十、 蘇州市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獎懲暫行規定(1989年5月24日) 十一、 蘇州市印刷業管理實施細則(1990年3月8日) 十二、 蘇州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1990年10月17日) 十三、 蘇州市公民維護社會治安立功獎勵暫行辦法(1990年12月1日) ...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頒布,戶籍嚴控制度開始鬆動。通知規定,農民可以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並同集鎮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台標誌著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了《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決定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寄住證》制度,允許暫住人口在城鎮居留,這些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關於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要辦理遷移手續或動員其返回常住地的條款,作了實質性的變動;同時,《規定》指出,“農轉非”內部指標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1984年10月,開始實施的暫住證時代,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在深圳之前,上海、成都、昆明、瀋陽早已經進行了“居住證制度”的嘗試。該意見在“推進城鄉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將進一步完善暫住人...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了《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決定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寄住證》制度,允許暫住人口在城鎮居留,這些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關於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要辦理遷移手續或動員其返回常住地的條款,作了實質性的變動。198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中華...
1985年公安部1985年7月13日頒布《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一次提出了外來人口必須申領暫住證的規定。標誌著全國統一的暫住證制度的形成。全國共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台了相關的管理規定。2001年廣州從2001年開始實行IC卡暫住證制度,根據相關規定,辦理該證工本費20元,其後每年還要繳交治安聯防...
(四)戶政管理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戶口法》以及《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縣域內的常住人口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統計、身份證頒發等管理,對流動和暫住人口進行登記、辦證管理,依法蒐集、整理、掌握、提供全市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