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試行)》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2月26日,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日政發〔2018〕10號)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樓街道、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臥龍山街道區域內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方式,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以及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再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按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於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按政府定價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及園區、企業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分檔補貼、租補分離、不租不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辦)負責全市的住房保障指導協調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的城市住房保障備案和市級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配租、運營管理等工作。
東港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住建部門(以下統稱區住建部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辦法適用區域內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確認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補貼發放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公安、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國土資源、物價、住房公積金管理、地稅、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保障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級財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七)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租賃住房政府補貼資金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住房保障工作運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採取在商品住房項目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回購社會閒置的各類住房公寓等多種方式。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整體項目中應當同期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按成本價回購。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園區、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園區或者本企業職工、職工家庭出租,只租不售,多餘房源由政府回購或者出租給其他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職工家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優先保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也可以採取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第三章 城市居民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城市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既可以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可以自主在市場上租賃住房,均按本辦法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常住戶口;
(二)夫妻雙方平均年齡28周歲以上,單親家庭申請人年齡在28周歲以上;
(三)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線以下;
(四)無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年滿28周歲的單身城市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符合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擁有房屋而房產證在他人名下或者未辦房產證的;
(二)申請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並且父母有兩處以上房屋的;
(三)最近5年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記錄的;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有轎車、貨車的(只有一輛用作經營謀生小型運輸車輛的除外);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工商註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第十六條 城市居民租賃住房補貼分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特困三個檔次,分別為補貼標準的50%、70%、90%。
租賃住房補貼按家庭人口補貼,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3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根據每年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租金變化情況,按照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確定或者調整每人每年補貼標準。
第十七條 經確認為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租賃住房補貼由街道辦事處按季度發放,先租後補,不租不補。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住房補貼直接在租金中抵扣。
第四章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新就業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常住戶口;
(二)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不滿28周歲;
(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無房;
(四)被本辦法適用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或者與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
(五)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線以下。
第十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辦法適用區域內居住證;
(二)本辦法適用區域內無房;
(三)與本辦法適用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線以下。
第二十條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取租金。
第五章 住房保障程式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城市居民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日照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承諾書》;
(二)《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四)房屋租賃協定和社區出具的入住證明;
(五)住房困難家庭出具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單位或者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七)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單位統一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日照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承諾書》;
(二)申請人員名單和《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新就業職工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外來務工人員提供身份證、居住證、勞動契約、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設立便民服務受理視窗,受理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並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信息檔案,每季度末月在本轄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期滿後,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及時上報區住建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對申請的真實性進行複審,由區住建部門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民銀行、銀監、房屋產權登記機構進行集中審核,有關信息需要市直部門審核的,市區聯席會議責成有關部門應當7日內完成審核。
區住建部門根據審核結果進行確認,經確認具有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區住建部門應當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住建部門應當將確認情況報市住房辦備案,並將申請承租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報市住房辦輪候、配租。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達到入住條件後,市住房辦應當公布房源項目、位置、數量、套型面積、租金標準以及輪候順序等信息,並組織配租。城市居民特別是低保特困家庭可以優先配租。
準予配租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房源情況和準予配租人員名單提出本單位的組合租賃方案,報市住房辦批准,由所在單位會同出租人配租。
第二十六條 園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保障對象,自行面向本園區和本企業職工配租,按市場價格的70%收取租金。
園區、企業應當將配租情況報當地區住建部門備案,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管理。
第六章 住房保障管理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承租人應當按標準繳納租金。
未按標準繳納租金的,不予配租,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年度覆核制度。在再次發放補貼前,區住建部門應當按規定重新組織審核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狀況,並根據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以及終止補貼或者配租的決定。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等。
園區、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和運營管理由本園區、企業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區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區住建部門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條件組織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辦準予續租,並通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契約。
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者按規定不予批准續租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應當為其安排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拒不騰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發租賃住房補貼,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房屋使用管理按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執行。承租關係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區住建部門提交相應的變更材料。
第三十四條 建立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與政府職能部門其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家庭、個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依法記入有關部門的徵信系統。
市住房辦、區住建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公示住房保障分配政策、分配程式、分配房源、分配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程式查詢。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辦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詳細記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出租情況,住房保障申請、審核情況,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承租住房情況,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七章 監督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制度實施情況依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監察和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辦及相關部門應當對住房保障對象遵守本辦法和契約約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保障性住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已批准的項目計畫和土地供應條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擅自出售、私改戶型、自行組織配租不報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已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責令其補繳減免的費用,追回扶持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規劃用途的。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所有權人自行運營管理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的,由區住建部門取消其登記,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住房保障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限期退回補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騰退;逾期不退回補貼或者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一)至(五)項規定行為的,應當記入住房保障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已中號家庭的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四十三條 嵐山區、莒縣、五蓮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保障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31日發布的《日照市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2009年2月3日發布的《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10年1月10日發布的《日照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2011年10月13日發布的《日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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