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證券管理法律

日本證券管理法律是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有關的行政法令,證券交易所還有一套自行制定的規章。日本公司法在1950年作了重大的修改,吸收英美公司法的許多規定。1948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是日本有關證券交易的重要法令。由於二次戰後初期日本為美國占領,所以,該法基本上是以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為藍本。

戰前的交易所法僅適用於流通市場而不適用於發行市場,但1948年的證券交易所法則對上述兩種市場的證券交易都統一加以管理。該法規定發行人在募集或銷售有價證券前必須向大藏省登記,並須提交發行有價證券的說明書、公司章程、發起人或董事會同意發行證明、承購協定或信託契約的副本以及其他有關檔案。該法自1948年公布後,曾進行過十多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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