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旌德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旌德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10號)和《中共旌德縣委、旌德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旌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

旌德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旌德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市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縣委、縣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維護管養和城市綜合執法等方面的技術規範、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負責擬訂考評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車等市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參與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負責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和市政公用設施等有償使用審批管理。
(四)負責公園、廣場及道路綠地等城市園林綠化的維護管養。參與劃定城市綠線。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負責建城區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砍伐樹木、移植城市樹木(含古樹名木移植)、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綠化規劃或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以及城市公園廣場舉辦活動的審查備案。
(五)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市容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管理;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的審批管理。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集轉運和垃圾中轉站以及縣生活垃圾處理場的日常運行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負責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准。
(七)負責協調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性整治活動;組織實施重大活動或重要會議的市容環境保障。
(八)負責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權。
(九)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執法人才隊伍的教育培訓和指導監督;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十)負責組織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十一)監督、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參與城市應急管理。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工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建成後應當及時移交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運行和管理,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並做好異地備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等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市政公用管理工作。依據《中共旌德縣縣委旌德縣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旌發〔2017〕27號)要求,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住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逐步劃轉至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使,並會同縣司法局及時對外公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建立健全案件移交、辦理和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完善城市綜合執法的技術鑑定或者協助調查保障體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限時將有關材料移交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查處城市規劃管理方面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者協助調查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限時辦結。違法行為確認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行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2.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認定,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限時將有關材料移交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查處城市規劃管理方面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者協助調查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限時辦結。違法行為確認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行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3.與縣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道路區域內違法停車的查處工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將違法停車信息限時移送交管部門,並錄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統,依法實施處罰。
縣公安局負責城市道路違法停車治理工作。
4.與縣農業農村水利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集中行使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縣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城市河道、湖泊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5.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戶外經營證照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集貿市場交易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依法對城市戶外廣告實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以及在城市戶外公共場所非法回收販賣藥品的執法查處工作,以及城市戶外廣告的統一審批和查處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承擔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統計、基建、應急、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處罰票據管理,負責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執法裝備的統一配備管理。負責幹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承擔機構編制、人事檔案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牽頭實施局機關文明創建、衛生健康、扶貧工作。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宣傳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新聞、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日常運行、審核、發布。負責局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
(二)執法監督股(法制股)。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規劃、計畫實施等情況進行督查;負責監督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負責受理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信訪舉報投訴;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全縣城管系統普法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政策研究和業務指導;負責監督、指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並組織案件查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聽證等工作;負責擬訂和完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考評辦法、標準和細則,並組織開展縣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網路輿情監測、收集、分析和辦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負責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許可審查、審批等相關業務;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及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負責臨時占道的審批;負責行政許可業務資料、檔案的收集、歸檔。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黨組按有關規定設定。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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