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產業結構政策
- 類型:經濟術語
旅遊業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經濟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具有先導作用。旅遊業是對外開放的重要視窗,是衡量一個地區對外開放程度的重要標誌。它可以帶動和促進地方經濟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帶來廣泛的社會效益,是“一業舉、百業興”的優勢產業。因此,大力發展旅遊業具有深遠的意義。在1979年9月的世界旅遊組織第三次代表大會上,把每年9月27日定為“世界旅遊日”。1983年10月25日,中國被接納為世界旅遊組織的正式成員。
旅遊業是以提供服務為主的行業,是國民經濟中有關部門或行業的邊緣組合,是由滿足旅遊者在旅遊活動過程中的行、游、住、食、購、娛等綜合需要的多種行業組成的綜合性產業。除此之外,還有與旅遊有關的各種公共團體、部門單位,它們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在旅遊中也同樣起著重要的作用。這些行業和部門為旅遊活動提供了基本的保證,是旅遊業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支柱。我國的旅遊行業結構存在一定的矛盾,結構性的寬鬆和短缺並存。如旅遊飯店偏多,處於較為明顯的買方市場,而交通運輸能力不足,基本還處於賣方市場。1992年,我國已經有旅遊飯店2 730家,同交通運力相比,旅遊飯店處於相對過剩的狀態。這種行業結構的失衡,不能充分滿足旅遊者的需求,影響了整個旅遊業的協調發展。所以,如何扶持交通、嚴格控制城市飯店的建設及調整好旅行社的數量和結構,以便更好地發揮其龍頭作用是極為重要的。因此,處理好這些行業的協調發展,要對這六大方面進行全面規劃,加強巨觀調控,通過利率、稅收等經濟槓桿的調節,通過市場的自動調節,達到行業結構的合理配置,形成全行業整體的吸引力和綜合接待能力,以促進我國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在旅遊業的眾多部門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旅行社,它在旅遊經濟活動中擔負著整個旅遊產品的生產組織和銷售的功能,其作用貫穿於旅遊活動的始終,其發展水平決定了旅遊業一系列其他相關部門的興衰,影響整個旅遊業的發展。因此,在旅遊經濟結構的建立和調整過程中,應首先確定旅行社的主導地位。在西方國家,根據旅行社的主要業務的不同,將其劃分為旅遊批發商和旅遊零售商兩大類。旅遊批發商是主要從事批發業務的旅遊公司,即通過大批量地購買飯店、運輸公司、觀光景點等旅遊企業的產品,將這些產品編排成包價旅遊路線或集合產品,然後推向各種零售渠道。在我國現階段,根據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旅行社被劃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旅行社管理條例》,強化了對我國旅行社的管理,以促使其發揮旅遊業的龍頭地位的作用。為了積極應對國際競爭,促進旅行社業健康發展,保護旅遊者的權益,2009年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0號發布《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章節進行了修改。《條例》的主要精神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體現。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
一、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
旅行社業屬於社會服務性行業,所從事的是招待、接待旅遊者,並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服務的有償經營業務,它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和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旅行社業屬於許可經營行業,在其設立和經營過程中都必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條例》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管理職權提供了行政法規依據。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主要體現兩個方面。
1.對旅行社設立、變更的監督管理
這方面有如下內容。
(1)規定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2)規定旅行社的業務經營範圍;
(4)規定旅行社的設立程式;
(5)規定旅行社的變更管理。
2.對旅行社經營的監督管理
這方面有如下內容。
(1)規定旅行社的經營規則;
(2)規定對旅行社的年度檢查;
(3)規定旅行社有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義務;
(4)規定旅行社有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二、保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旅遊者往往處於弱者的地位。旅遊者購買旅遊產品,不像購買有形產品那樣看得見、摸得著,而是從旅行社那裡購買的一種承諾,這種承諾是由行、游、住、食、購、娛樂等諸多複雜環節組合而成,是一種不定型的、易變的承諾。旅遊者從旅行社那裡購買同樣的旅遊產品,往往因旅行社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的不同而有較大的差別,由此引發的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旅行社在設立和經營過程中,其合法權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在旅行社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這對法律關係中,旅行社處在被管理、被指導的地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旅行社的設立、監督檢查旅行社的經營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容易侵害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在完成旅遊產品和提供旅遊服務時,往往要與交通、住宿、景點、餐飲和購物等企業或部門發生關係,常常由於相關企業或部門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致使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受損。因此,《條例》的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保護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1)禁止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旅遊業務。只有依照《條例》的規定設立的合法旅行社,才可以經營旅遊業務。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不得違法從事旅遊業務,中國境內的非旅行社單位也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2)規範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依據《條例》設立的旅行社必須依法經營,不得違背《條例》規定的經營規則,不得從事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經營活動。
四、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行社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迄今已擁有國際、國內旅行社1.98萬餘家。旅行社業作為旅遊業的龍頭產業,其招徠和接待的中介作用是其他企業無法替代的。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高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海外旅遊者來華旅遊的人數將不斷增加;已經過上富裕生活的我國老百姓也將把旅遊作為消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可以預見未來我國的旅遊業將取得更大的發展,而旅行社在我國旅遊業的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飯店業是旅遊行業中又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功能是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滿足旅遊者食宿等方面的需求。對我國飯店的管理尤其是涉外飯店的管理根據《旅遊涉外星級飯店的劃分及評定》來管理。